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或团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或团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参加开发商的团购活动,缴纳意向金后签订的团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呢?
143****3448 | 2013-01-30 11: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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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862
购房者交纳意向金、诚意金等而签订团购协议时应该小心谨慎,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查看全文↓ 2013-01-30 11:16:44
如果该《团购协议》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话,该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或者单位签订的《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普通的购房意向书或约定了其他的内容,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
如果中途需要转让房产,那么不是对房屋的转让,而是对购房资格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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