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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商品房,**款已付,合同已签,请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

158****2931 | 2013-01-31 17: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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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6721

    购买商品房(购房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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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提供金额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票据,并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享受**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生活保障证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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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 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③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⑤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 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⑤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