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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尚未办理,想要卖房子,已经签了购房合同,怎样更名?费用是多少?能够将个人房产卖给公司吗?

144****9456 | 2013-02-26 14: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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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3392

    你的房子交房了吗? 如果交房了还没有办理房产证 那么购房合同更名可能不行, 你如果需要卖房可以和买家做公证 下房产证了在过户给买家, 按照正规的程序来说没有房产证的交易是做无效 到时候争论起来很麻烦 所以**好等下证了来, 或者和买房协商好。

    查看全文↓ 2013-02-26 1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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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带齐资料去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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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拿到房产证怎么卖房子(一)刚交了**款但是还没有办按揭的此类情况指的是开发商还未及时到房管局进行备案。那么买卖双方可以事先商量好,然后直接到开发商那办理相关的合同的转让,再由卖房和买方重新签订一份购房的合同,并且将老的购房合同收回就行了。然后买方再将**款交付给卖方就可以了。再后面的事情就跟买新房是一样的了,房管局备案的时候就是直接写买方的名字,银行办理按揭也是要买方自己去办理即可,房产证下来的时候也就直接是买方的名字了。(二)正在还房贷但是还没有交房的1、直接更名(1)卖家需要将银行的贷款先还清。(2)卖家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3)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当地的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4)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注意事项:(1)房子必须还清银行贷款。(2)更名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3)买方不能再进行贷款按揭,必须要以全款来购买。这样做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并且不会产生税费,而缺点则是不能按揭,且中间有大量的空白期,风险比较大.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此,法律上对这种交易行为是不保护的,出了什么问题都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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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房产证已经过户成了你的名字,那土地证更名就很容易了:你带上以下资料:1、你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未过户的国土证原件然后去房子所在地区的国土局分局填写一份更名的申请表,交20元,他们会给你一个回执单,然后拿这个回执单去国土局直接领新证就行了,有可能会再交一次工本费2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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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在未办理出来之前是不能变更户主的,也就是不能过户或更名的。需要先将房产证办理出来,且房贷已经还清,撤销抵押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证更名如何办理: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扩展资料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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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买房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必须在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后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的,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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