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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是什么?

153****3869 | 2013-03-21 17: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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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6812

    经济适用房只有本地人才可以购买,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卖给固定人群(即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而且原则上只能按原价出售,购得的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5年后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对人群、价格都没什么限制,但是得补交一次成本价,购得的产权是商口房。5年是以房产证到手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时间为准,哪个在前就算哪个的。2006年12月以后买的的经济适用房,已经不能卖了,如果卖要先卖给国家.还有就是要买经济适用房一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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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由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原则,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级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额度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由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原则,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级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额度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调剂资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年初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 第十条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薪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三)离退休金收入; (四)其他经常性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当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并按照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 (一)家庭成员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 (四)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核准情况,定期汇总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汇总情况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及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货币补贴账户。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货币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情况,摇号确定中号申请人。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经摇号未中号的申请人,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具有新的摇号参加资格。2年内仍未中号的,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未中号期间自行购买的房屋,不予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优先中号条件。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号情况在中号申请人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在《补贴证》有效期间按照规定购买住房后,购房人应当持《补贴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权属档案中作相应记载。 第十九条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购房人在5年内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审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将单位自用土地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挂牌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用于补贴单位职工购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实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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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4、婚姻证明;5、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北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是,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1.领取北京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表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无房户的或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填写。这些表格都可以找开发商拿,也可自己到网站上下载。2.填写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填写北京经济适用房审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审定家庭收入,此表交申请人及其夫妇地点单位分别批准盖印,没有单位的由户口地点地街道服务处批准盖印。3.核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总额申请人夫妻两边地点单位或街道服务处应按北京文件第七条划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表核定、审批表或考核表上批准盖印,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标准。4.北京经济适用房登记备案到北京市房地交易中心的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置登记和存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妻两边地点单元或街道服务处批准盖印后的审定表、审批表或考核表,加上夫妻两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5.等候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公示北京经济适用房认购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产地产交易中心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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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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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是很多购房低收入家庭利好政策,那么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想了解自己符不符合申请条件详见下文。 一、海口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注: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 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 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 未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属借住性质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住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属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