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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家庄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住房购买对象核准要求是什么?

141****3106 | 2013-05-17 1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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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2360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4、婚姻证明;
    5、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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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只有本地人才可以购买,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卖给固定人群(即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而且原则上只能按原价出售,购得的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5年后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对人群、价格都没什么限制,但是得补交一次成本价,购得的产权是商口房。5年是以房产证到手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时间为准,哪个在前就算哪个的。2006年12月以后买的的经济适用房,已经不能卖了,如果卖要先卖给国家.还有就是要买经济适用房一些证明。

  •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由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原则,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级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额度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由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原则,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级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额度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调剂资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年初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 第十条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薪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三)离退休金收入; (四)其他经常性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当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并按照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 (一)家庭成员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 (四)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核准情况,定期汇总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汇总情况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及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货币补贴账户。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货币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情况,摇号确定中号申请人。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经摇号未中号的申请人,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具有新的摇号参加资格。2年内仍未中号的,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未中号期间自行购买的房屋,不予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优先中号条件。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号情况在中号申请人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在《补贴证》有效期间按照规定购买住房后,购房人应当持《补贴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权属档案中作相应记载。 第十九条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购房人在5年内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审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将单位自用土地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挂牌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用于补贴单位职工购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实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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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align="left">石家庄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小编在下面会阐述一下,经济适用房是很多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一个很好的有利条件,除了经适房政府还有公共保障性住房,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的变动有的家庭在已申请共同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又意愿进行二次换房,但是换房需要自行寻找换房对象。 一、经济适用房标准解读 1、经济适用房针对对象 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军队人员); 申请家庭年收入需在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的(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条件至3倍以下);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经济适用房分配原则 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然后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3、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住宅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住宅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4、经济适用房**高售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性住房换房 1、换房调价 (1)具有住房保障资格,已签订《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且在《合同》小区已经租住6个月以上; (2)具有换房意愿的保障家庭(以下简称换房家庭)的目标房源月市场租金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三分之一; (3)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换房一次,且必须遵守公共保障房管理规定并按时履行《合同》约定; (4)换房家庭租住房屋如有配套地下室须同时调换; (5)换房家庭需提供工作单位变动、子女就学、大病及其他特殊情况等而需要换房相关证明材料。 2、换房家庭可自行登录石房网站换房平台发布换房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寻找换房得对象; 3、换房对象双方达成意向后,双方申请人到所租住的保障房小区服务大厅开具房屋租赁《诚信证明》,凭《诚信证明》、《公共保障租赁合同》及申请人身份证在服务大厅领取《公共保障房换房申请***》; 4、申请人到申请地所属区住房局提出申请,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换房证明材料》(指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换房的相关材料)等材料。 以上是针对经适房的准入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申请者想申请换房的政策解读。经适房申请需满足政府规定要求,也对开发商的定价进行了限定,如果经适房房价超乎政府规定标准,购房者可以根据法规要求开发商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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