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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房转让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32****5677 | 2013-05-09 11: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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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8966


    1、需要具备权益转让条件。根据《办法》规定,预购房转让必须有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就可以进行转让。在此,虽未对预售认购协议签订后的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实际上排除了签订认购协议就转让期房的合法性;
    2、需要征得开发商同意。根据《办法》规定,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一规定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
    3、转让合同与登记。《办法》规定,转让与售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
    4、权益转让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预购房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房屋买受人)的一切权力;
    5、转让价格。《办法》对转让价格没有作出规定,《合同法》对合同转让也没有作规定。所以,对楼花的转让未必是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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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预购房是不能装让的。

  • 1、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发《入住通知书》或通知购房人到约定地点领取通知书,购房人按约定时间持《入住通知书》到现场收楼部或物业管理处联系收楼事宜。2、检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应出具的各类文件。购房人携带入住资料和入住费用办理入住手续。3、检查入住房屋是否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入住前向开发商提出,重新核对。4、核实面积误差。如有疑问及时提出,要求开发商给予解答。5、由买受人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对于主体结构应在入住时向开发商提出,情况严重的应要求开发商处理完毕后再入住;非结构问题应和开发商共同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承诺维修期限。6、对应配备的设施验收清点,逐项检验水、电、暖、气等设备的完好和使用状况,如有破损和短缺的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确认更换的时间。7、验收合格的,买受人应在验房单上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的项目在验收单上注明,暂不办理入住手续,与开发商协商确定再次验收的时间。8、与开发商签订关于面积的结算协议,确认房屋面积的总价,多退少补。9、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缴纳相关费用。10、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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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今买房贷款,首选的就是公积金贷款买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利率相对较低,如果贷款30年,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能省下不少利息钱。因此,人们更多的都愿意采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公积金贷款买房,有哪些流程,申请贷款又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办理流程 1、受理:借款人需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的材料。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心。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5、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设定依据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购房指南整理的在大连买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及申请条件,希望能为您买房贷款提供一些帮助。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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