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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因贷款延迟是否能追究其中介的责任?

151****9118 | 2013-05-09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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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0454

    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基于居间合同关系,提供居间服务,代为办理贷款并不在其服务范围内。因此,目前各家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协议中均不含有代为办理贷款的条款,而且,一般情况下,购房人也没有证据,很难追究到中介的责任。要避免上述问题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方案
    一、不要让中介办理贷款,贷款看似复杂,实际上很简单,只要找一家银行,说明需要购房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会很热情的为你解答的,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做,一般不会有问题的;优点:自己办事**踏实;办一次就知道流程了,下次就轻车熟路了,而且可以为身边的朋友提供帮助缺点:需要花费时间;由于各个银行贷款政策不同,需要了解和比较,较花费精力方案
    二、找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代办优点:安全、省心缺点:需支付律师费,增加购房成本方案
    三、让中介人员办理,但是一定要写进合同,如果不能在其承诺的时间内办理下来需承担责任优点:节省成本缺点:很难操作,中介人员一般不会同意写入合同,更不会同意为此承担责任;即使真的写进合同,发生纠纷还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需注意的是,在与卖房人签合同的时候,尽可能的将这个付款时间留的长一些,以免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导致被动违约

    查看全文↓ 2013-05-09 14:32:13
  • 141****8419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购房人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加贷款,中介人员一般都主动要求代为办理贷款。中介只所以这么积极的办理贷款,原因有二:其一,由于房屋贷款有房屋作为抵押,在此前大部分时间里,房屋都是增值的,贷款风险很小,因此各家银行都将房屋贷款视为优质业务,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很多银行都会有返点(其实就是帮助银行完成贷款指标的好处费),尤其是对于长期合作、并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源的中介公司,银行给的返点较高;
    其二,中介公司之间也在相互竞争,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各家中介公司也将代为办理贷款作为一项吸引客户的增值服务。
    中介代办银行贷款为购房人省去了很多麻烦,但是,毕竟银行贷款是需要审批的,能否通过的银行的审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房人的信用情况和收入情况,有一些中介人员为了吸引到客户,不负责任的乱承诺,称与银行信贷员很熟,贷款肯定没问题,可以在几日内办理贷款。
    购房人真的委托其代为办理时,中介人员根本没有办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贷款,甚至为了省事,他们往往是将很多个客户的资料一并送到银行,造成材料一直积压在中介公司,这样就导致购房人很早就将相关材料交给了中介人员,却迟迟没有结果。
    而由于贷款延迟致使购房人违约则成了顺利成章的后果,到这个时候,购房人再去追究中介人员的责任,却被推个一干二净。
    因为居间协议上根本没有中介代为办理贷款的条款,更不说承担责任了。

    查看全文↓ 2013-05-09 14:31:43
北京买房交流群-84群(462)

相关问题

  •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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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如果无法证明“设计变更”的事情,就无法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你好,属于开发商欺诈,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你的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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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隐瞒房屋弊端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4、审查不到位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6、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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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如下: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房产中介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何种责任?1、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3、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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