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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处交的购房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147****1631 | 2013-06-19 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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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3376

     在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这样,定金是一种预先给 付,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虽有预付款的性质,却与预付款有本质的区别,在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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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9795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丧失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查看全文↓ 2013-06-19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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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表面来看,定金与订金虽然只差了一个字,但是法律含义确十分不同,简单点说就是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形式,而订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法》规定,可以将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他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如果履行完合同,定金可以当做价款的一部分也可以收回。列如80万的房,已交定金2万,签订买卖合同后,这2万块钱可以作为购房款,买方再付78万就可以。如果买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卖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有预付款的性质,但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是一种担保。购房交易中,买房者不履行合同仍有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卖房者不履行合同也不需要双倍返还订金。简单来说就是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拓展资料: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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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买房的过程中经常为了表明购房人的买房意思而要求预先交付一定款项的行为,实践中更有“小订”和“大订”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如果购房人**终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能够退还吗?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购房人和开发商约定的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定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随之消灭。订金则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如果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终确定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退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放商明确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如果属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关于“定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都有明显的规定,它和保证、抵押、质押与留置并列为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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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订金、预付款、意向金、诚意金等等都是在是都是在主合同履行前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款项。因此,很容易混淆,在实践中,许多人把定金当作“订金”或写成“预付款××元”,以至于发生纠纷时分不清是定金还是订金、预付款。其实这几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定金   1、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2、购房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0%,超过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即使约定定金为房价的30%,如果发生违约,那么定金数额也只能按照20%计算。   3、购房定金可以抵冲奉;   4、定金的罚责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准买房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交付定金的,准售房人可以将房屋另卖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5、定金罚责(定金**主要的法律特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购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质的条款里面约定“意向金、诚意金”等,即使名称不同,但是只要规定定金罚责,那就属于定金,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罚责的,那就不属于定金,如果买卖不成的应当退还给买方。   第二、订金  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定金罚责的特点。   根据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的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 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 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楼书、样品房与实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第三、预约款   1、预约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必须要具备定金的性质,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1)有“定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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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在看中一套房子后首先要签认购书,并支付一笔预付款项。提醒消费者此时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而“定金”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林律师说,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 房屋买卖中,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受定金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自己认真履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定金在经济合同履行时,可抵作价款,这样,定金作为应予给付的款数中所付之款,也是一种预先给付,起了预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虽有预付款的性质,却与预付款有本质的区别:在不履行经济合同里,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而付款方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