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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怎么计算?

135****8350 | 2013-09-28 21:51:29

已有5个回答

  • 138****1892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查看全文↓ 2013-09-28 21:55:56
  • 152****3929

    东郊的经适房(东三环以外)现在价格是均价2700,北郊的经适房珠江新城价格在3000以上了。西高新的经适房枫韵兰湾在05年开盘时价格是2760,长安区的经适房圣和家园,现在还没开盘吧,价格在3000以上了。
    所以根据位置,区域,经适房的定价不同。经适房的申报手续可以在西大街的房地产大厦去申领表格。(位置在百盛对面),也有的楼盘可以代办申领表格,但是具体的手续要自己在社区或街道办理。针对年龄、人口,可以申请不同的面积,但是**大不超过120平米,单身年满30就可以申请,单身面积小一点,也就是60平米吧。
    如果要购买超出的面积,要在原价的基础上上浮15%来补差价了。经适房的按揭可以是公积金,也可以是商贷,一般都是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因为我自己也办理的经适房手续,所以也就这些了。

    查看全文↓ 2013-09-28 21:54:29
  • 156****8239

    就西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西安市政府相关部门曾经出台过: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限制,多层每 平方米均价2000元,高层2500元,正负浮动不超过5%.但目前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地域位置等 因素,基本上把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每平方米的均价定位在3000元左右了.跟商品房的价格差有 1000元到1500元不等.但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四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 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5 周岁以上);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全文↓ 2013-09-28 21:54:02
  • 154****3157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销售时明码标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查看全文↓ 2013-09-28 21:52:09
  • 144****8309

    申请人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必须就超出面积向市财政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单价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计。
    差价款补交后,方可办理购房证及产权登记手续。购房人所交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代收,所收费用上缴市财政(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

    查看全文↓ 2013-09-28 2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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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那么,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都有哪些条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二)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三)标底编制费。 (四)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二)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三)附属工程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 (一)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小区红线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车棚、公厕、配电水泵消防房、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不包括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等营业性公共建设费用。 (三)其他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照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五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六)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已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书面定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土地及城建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三)拟定价格与同类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价格水平比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随书面定价申请附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工商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核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单体平面图; (六)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八)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预决算评估认证报告书; (九)城建交费单、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付款凭证; (十)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付款凭证及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价格认证制度。 开发企业在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价申请的同时,须到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结束,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出具由价格认证责任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机构公章的《价格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开发企业的价格核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价格构成、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三)价格构成资料是否真实,有无漏记、错记、重记和虚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经过价格认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实行公告制度。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西安价格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一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销售房屋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说明书》,自觉接受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按季度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等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定价,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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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居民年收入情况,制定当地的经适房价格标准。全国各地区价格都不一样。北上广等大型城市略高。三、四线城市或郊县则略低。贫困地区还会有政府补助款。定价标准: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有一定的差价。一般来讲,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差每平方米500元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俗称“保障房”。面积和一般住房相同,因为是保障性住房,价格普遍较低,但是也是因为其性质国家规定,此类房屋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除**部门回购外),即使满5年了,还有相当大一笔税费(土地收益税),一般是50%左右,具体看各个地方!举例来说,房子买过来时价格为10万,现在卖出价为50万,那土地收益税为其中受益的50%,也就是40万乘50%,即20万!购买此类房屋需认清税费,谨防受骗!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按成本价加上规定的税利,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各地各楼盘成本不同,价格各异,没有统一的价格。

  • 2016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补价后房子就成为一般的商品房,不是经适房,房产证不会再有“经济适用房”字样;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补价是用来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由于购买时政府对房屋有补贴,所以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政府,用于后续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至于比例的大小,各市规定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而且有的是以差价为基数乘以百分比,有的是以目前的市价为基数乘以百分比。

    全部3个回答>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如下:(1)申购人根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菏泽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明确自己的登记顺序号,并持本人身份证以及登记顺序号到售楼部领取《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购人填写《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3)申购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证明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属省属单位的由省直房改办审批确认;(4)申购人无工作单位的,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理处证明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5)申购人持经单位或居委会、街道证明的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签章。(6)申购人配偶由所在单位出具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7)申购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配偶单位出具的住房和经济收入证明到市房委办初审。(8)福州市房委办初审后,会同福州市监察局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9)登报公开监督15天后,申购人到福州市房委办领取审批表并选房。详情以报纸公告为准。在正式组织选房前,市房委办统一安排开发建设单位公布房源信息,详细告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楼幢分布、房屋户型、面积等信息。申购人于选房日携个人身份证及选房顺序号前往选房地点,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程序由市房委办组织安排,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实施,市房管局监察室派人现场监督。(10)选房后,申购人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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