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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多少,有谁知道的或者有谁在哪买过的?

147****7922 | 2013-10-21 21:16:02

已有4个回答

  • 131****4628

    从重庆市物价局了解到2003年至2008年部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都是销售基准价格,且有上浮幅度和下浮幅度的限制,一般上浮比例为10%,特殊的可上浮到20%或15%,下浮比例不限。
    但由于经济适用房总价比商品房便宜很多,加之僧多粥少,抢购者众多,因此,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大多数楼盘的价格均是上浮的。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19:05
  • 145****8004

    重庆市2011年新推出的经济适用房有1917套,**高价格为3150元/平方米,**低为3060元/平方米。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2011年房源情况如下:侨苑世家,位于楼盘">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有住房1016套,核定基准价格3150元/平方米;盛世年华2栋,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北路21号,有住房153套,核定基准价格3099元/平方米;西城尚景,位于九龙坡区房价">九龙园区华园路5号,有住房748套,核定基准价格3060元/平方米。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17:54
  • 157****2063

    008年重庆经济适用房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物价局日前公布了位于北碚、沙坪坝、北部新区经开园的一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价格**高的套内面积每平方米2727元,**低的每平方米1937元。 金鼎名城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北碚区歇马镇,划拨地,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为12543.84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每平方米2142元。园丁梦苑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北部新区经开 园鸳鸯组团,划拨地,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为44441.4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每平方米2727元。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17:20
  • 135****8781

    重庆小苑经济适用房2011年3月25日的**新销售报价为 起价1300元/平方米 。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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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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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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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价格单价在5300元/平方米-8100元/平方米之间。位于青浦徐泾的城投玉兰清苑、浦东三林的德康苑、浦东航头的瑞浦嘉苑、浦东三林的士韵家园、闵行的中虹浦江苑、浦东航头的昱星家园。这6个项目的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分别为6700元/平方米、8000元/平方米、高层5600元/平方米、8100元/平方米、多层5300元/平方米和高层5600元/平方米、高层5600元/平方米。上述基准价格比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低了不少,每平方米便宜4000元-7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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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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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二是《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三是《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通过继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如5年内又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不列入强制回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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