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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我哥想用公积金贷款买套房,不知道现在贷款时间怎么定的

137****9021 | 2013-10-25 22:47:41

已有4个回答

  • 151****4474

    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实行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办结审批手续,新建商品房(不含团购房、集资建房及 二手房)在预抵押(或他项权证)办妥(以管理中心确认为准)后,10个工作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完毕,并将贷款转入开发商签约的按揭银行指定帐户。

    查看全文↓ 2013-10-25 22:49:26
  • 137****8338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与一手房和二手房以及用途都有关系。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长不超过15年;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长不超过15年;申请购房贷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应与申请的购房贷款年限一致。另外,上述年限均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3.96%,5年以上为4.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和可贷款年限计算,每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高不超过25万元,若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大于其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可由委托银行审批后提供相应的商业性贷款补充,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高不超过40万元。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额度精确到千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6%×12×0.45×可贷款期限。

    查看全文↓ 2013-10-25 22:49:00
  • 146****8615

    区直:一般缴纳,贷款上限是40W,如果
    (一)未婚单身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500元(含)以上的,贷款**高限额放宽至50万元;
    (二)夫妻双方均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超过2000元(含)的,贷款**高限额放宽至60万元。南宁市的,一般是40万,但职工满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且连续缴存时间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可为50万元。

    查看全文↓ 2013-10-25 22:48:34
  • 133****1514

    目前南宁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高额度为40万元,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为改善居住条件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二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年限为1-30年。贷款利率分两档: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4.00%(按国家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利率),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4.50%

    查看全文↓ 2013-10-25 22: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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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为: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20年(也有地方规定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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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借款人向中心服务窗口提交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材料。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中心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中心对审批通过的材料予以盖章,并移交到受委托银行(4个工作日)。受委托银行准备借款合同(5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5个工作日)。由受委托银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同一房产不得重复抵押,15个工作日),同时自愿办理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中心审核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抵押登记机关开具的抵押登记证明,符合放款条件的由中心划转贷款至受委托银行(3个工作日)。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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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中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四)管理中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㈢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㈣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㈤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㈥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置费用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③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第十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07〕17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0〕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1〕1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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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须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等;2.购房合同或协议(二手房需同时提供评估报告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3.有效收入证明;4.供楼存折;5.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6.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申请人可以自己向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代为办理);7.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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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首先要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其二,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批准文件;其三,要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其四,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五,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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