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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房屋租赁合同?用向公安局备案吗?

137****3279 | 2013-10-29 16:40:13

已有4个回答

  • 143****2286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网上有制式的,可以参考,自己制定具体内容

    查看全文↓ 2013-10-29 16:56:44
  • 147****4196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 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 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 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查看全文↓ 2013-10-29 16:45:40
  • 137****4200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查看全文↓ 2013-10-29 16:44:07
  • 154****1180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查看全文↓ 2013-10-29 16: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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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要哪些材料1、房东身份证;2、承租人身份证;3、房产证;4、房屋租赁合同以上证件材料请准备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时候,需要房东本人及承租人一同前去进行办理。

    全部3个回答>
  • 租房登记备案从租赁合同生效角度不需要,但是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备案。备案登记只是起到管理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进行,防止一些作案人员在市区内不易被发现的情况。但出租方会后面会定期缴纳税款。双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有效的,受国家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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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年来,由于法制滞后、缺乏有效监督、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各级地方政府忽视以民为本理念、盲目追求政绩和高速度,欠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征地、开发、拆迁、旧城改造各方面,各地均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对抗事件;而在几乎所有的对抗事件中,地方政府都采取了缺乏理性的强制方式处理纠纷;几乎在所有的强制处理事件中,地方政府都调遣了公安干警作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力量。这种处理方式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极为负面的作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肩负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并没有无条件的配合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从事一切行政活动的义务;人民公安依法定义务履行职责并不是地方政府的保镖和打手,地方政府动辄调取警力对付民众的作法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又严重侵害了公众权利,也贬损了地方政府的威信,同时也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今特向公安部领导提出建议:请部领导从大局出发,站在国家法制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角度看待此问题,责成下属部门起草制定文件,通告全国公安机关对于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职责以外的类似拆迁、征地等活动均不得再参予,给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警提供制度上的保护,从上级主管机关的角度免除地方政府对当地公安机关缺乏法律依据的随意调遣和硬性摊派,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为建立规范的公安队伍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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