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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有哪些啊,求解答!

135****0976 | 2013-11-15 22:38:37

已有4个回答

  • 134****7645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该住房正在建设中或已竣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察勘核定;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查看全文↓ 2013-11-15 22:41:12
  • 147****8957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查看全文↓ 2013-11-15 22:40:55
  • 133****144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取现金、转帐,原则上均由单位确定、并报我中心备案的具体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
    委托非本单位指定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

    查看全文↓ 2013-11-15 22:40:36
  • 142****0239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查看全文↓ 2013-11-15 22: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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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成约定提娶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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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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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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