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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哪些?

155****2545 | 2013-11-16 2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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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2166

    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职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对象和用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根据提取对象不同,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能证明与房屋产权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经公证后的书面材料证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在职期间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根据提取用途不用,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不得少于总房款的30%)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的,提交房改部门的购房批文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住房的,提交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毁损不可居住的,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提供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9、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凭证;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0、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银行征信系统中还贷的信用记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

    查看全文↓ 2013-11-16 22:48:25
  • 142****1793

    1、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能证明与房屋产权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经公证后的书面材料证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在职期间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查看全文↓ 2013-11-16 22:48:01
  • 133****5235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职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对象和用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查看全文↓ 2013-11-16 2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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