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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海口买房有哪些政策呢?

154****1074 | 2013-11-18 21:35:42

已有5个回答

  • 135****6810

    购买现售商品房(现房)时,购房人应注意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
    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已办证的房屋应查验房产证原件等信息。

    查看全文↓ 2013-11-18 21:39:34
  • 138****0254

    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须预先了解并查阅新购买的房屋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查看全文↓ 2013-11-18 21:39:09
  • 133****8649

    现在宏观政策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松动了,总体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利好因素

    查看全文↓ 2013-11-18 21:37:34
  • 133****6730

    政策要点 只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入户 “门槛”从25平方米提高到了单套60平方米或价值30万元以上 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的,只能提供办理1人入户的优待 可为投资者本人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人员办理入户

    查看全文↓ 2013-11-18 21:37:09
  • 132****6287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3%

    查看全文↓ 2013-11-18 21:36:18
海南买房交流群-25群(371)

相关问题

  • 1、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2、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65岁、女士不超过60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4、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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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买房入户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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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登陆http://www.hngjj.net/ywzn/dkyw3.htm查询

    全部4个回答>
  • 2015年4月23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6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及《海口市购房入户申办流程(试行)》、《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 购房入户条件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购房合同已备案的本省户籍购房人。入户人员条件为,本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登记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有一个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法定监护人随迁。属共同购房的,只允许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本人、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及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入户,且每套商品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入户。 如购房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至2014年8月26日前或2014年8月2日后至《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的,该套住房申请办理入户人数分别以对应时间节点的文件即海府〔2014〕49号文和海府〔2014〕94号文的规定办理购房入户人数。购房时间自《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号)实施之日起,暂定截止时间为自实施之日起一年止。购房合同提交时间和备案时间均要在上述时间内。 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二)合同备案确认***。(三)购房发票。(四)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交共同购房者同意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子女可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购房人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记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不提供)。(六)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上述第二条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入户材料,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填写《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持上述第二条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的第(五)项规定的入户材料,到商品房所在地的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购房人申请登记户口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撤消或解除《海口市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号)公布之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买该房的人员,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已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购房入户的住房,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入户。

  • 如果是第二套那则能贷评估价的百分之六十;第三套要一次性付款,第三套不能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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