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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二手房改房买卖土地证如何办

134****7565 | 2014-01-22 20:33:39

已有5个回答

  • 142****4543

    房产证办理土地使用证。

    查看全文↓ 2014-01-24 21:50:20
  • 144****6499

    宿舍应该是划拨土地 或者是集体土地 如需转让必须要出出让金 土地出让以后 变为商品性质的如果是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如果是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你可以打电话到房产中介问一下他们比较清楚的!

    查看全文↓ 2014-01-24 19:24:58
  • 138****3644

    这个问题你要和房东一起到房管局查询的,如果这是开发商拿地时候多拿的本身就办不出来的,这不是没有办的问题,是能不能办得出来的,

    查看全文↓ 2014-01-24 10:30:41
  • 146****5203

    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产权证,契证去土管局办理

    查看全文↓ 2014-01-23 09:06:08
  • 152****9883

    到土地局去办

    查看全文↓ 2014-01-22 20:43:35

相关问题

  • 只要有独立的房产证,并且是卖方完全产权,就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土地证没有分户的情况,很可能是因为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这样的话土地证是无法办理过户的,这样的后果是将来房屋拆迁时,无法获得征用土地的补偿,但是你取得的地上的房产价值还是要给予补偿的。

  • 办理土地证流程 一、对于已办理房产证,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把材料收集齐全就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证;原用地单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单位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的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如原用地单位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的,市本级由各区**提出免缴处理方案,报市**批准后,凭市**的批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 三、因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福利性用房改为商品房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予以分类处理:属于**下属指挥部或国有房开公司开发的,经原开发主体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地价款结算承诺书后,可补办用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属于非国有单位开发的地块,可咨询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改变土地用途后,出让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部分不符)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对与原批准用途一致的部分,凭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改变用途的部分,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补办土地用途更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登记。 五、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原有国有划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经房改后售予本单位职工,并已领取房产证的,按市**有关批文办理土地证。 六、已办理房产证但因征地、供地等手续缺失,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又分三类情况处理:征地、供地手续不齐的,先补办农转用、征收、供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因**原因造成供地对象与实际开发主体不符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补办转让手续,并按转让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补缴有关税费后,再办理土地证;未经过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负责办理规划、建设验收后,再申请土地登记,各相关部门免予处罚及追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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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的房产证过户后,土地使用证因为是划拨性质,无法过户,需要受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办理买家名义出让性质土地证,具体金额是多少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规定为准,需要当事人到所在地土地局咨询交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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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土地证办理: 凡依据住房制度改革要求进行房改,向干部职工出售房改房和已购房改房进入二级市场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土地登记。 房改房用地应首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凡售房单位已向干部职工出售房改房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先行补办售房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再办理购房职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尚未领取土地证书的市属房改单位由市国土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属房改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所在区国土局核发;所有参与房改的干部职工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改单位统一到土地所在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房改房用地初次分户登记时,原则上按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类型进行登记。 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应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按既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各区(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凡房改房用地进入二级市场时,均应按现行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其中,房改房用地中的划拨土地第一次发生转移行为时,应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其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以售房成交价作为计算基数,二环路以内按1.5%,二环路以外按1%的标准,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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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楼上回答:因乘号没打出来,那个原字前面有个乘号,括号后面有个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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