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注意事项 >详情

合同定金法律规定比例是多少

148****0724 | 2014-02-10 10:19:48

已有10个回答

  • 154****1574

    没有限定,违约规定是有的,就是你付多少定金,如果他违约了,他就要返还给你的定金,并且还要给你1倍的违约金,就是看你的情况。如果你担心他违约了,可以多付一些定金,防止你生意做不成,

    查看全文↓ 2014-02-25 15:52:52
  • 155****7635

    没有限定,违约规定是有的,就是你付多少定金,如果他违约了,他就要返还给你的定金,并且还要给你1倍的违约金,就是看你的情况。如果你担心他违约了,可以多付一些定金,防止你生意做不成,

    查看全文↓ 2014-02-13 09:52:19
  • 141****6786

    这样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建议你尽早办理。

    查看全文↓ 2014-02-13 09:49:06
  • 138****5265

    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查看全文↓ 2014-02-13 09:22:28
  • 131****4464

    没有具体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2-13 09:16:23
  • 144****8090

    没有具体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2-12 09:56:55
  • 158****8383

    《担保法》中规定定金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所以如果涉及交纳定金不是要交多少就是多少,这是不对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人漫天索交这是不对的,法律也不支持。

    查看全文↓ 2014-02-11 18:52:53
  • 134****50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查看全文↓ 2014-02-11 09:38:38
  • 141****0894

    您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4-02-10 19:54:21
  • 153****6871

    规定是,定金不超过总价款的20%

    查看全文↓ 2014-02-10 10:44:42

相关问题

  • 定金承载着担保的作用,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定比例也有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话怎么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房屋价格是100万元,但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3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40万,而不是6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必须退回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万。 此外,经济合同中经常涉及到的定金和订金,概念及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 按照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话怎么办?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房屋价格是100万元,但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3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40万,而不是6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必须退回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万。

  •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全部3个回答>
  •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全部3个回答>
  • 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