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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产权房管理办法?怎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145****9830 | 2014-02-12 10:05:21

已有9个回答

  • 144****1522

    无法律保障,但是还是可以住的。

    查看全文↓ 2014-02-15 09:58:13
  • 154****1717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是哪一类的小产权房,我以经济适用房为咧:首先经济适用房是由国家划拨的 土地来造的房子,产权只有50年,如果你想出售此类房子,必须在满5年的情况下才能上市交易 而且所得的收益,有百分子五十五要上缴给国家,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另外如果你真的要出售,那一般都是私下交易,不需要过户,直接签个合同就好了,这样的话, 房价应当比市场价低一点卖出

    查看全文↓ 2014-02-15 09:55:54
  • 157****9928

    一直以来,由于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所以尽量其产权存在争议,但是仍然购买者众多,而由于小产权房的整治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治理办法。
    据信息时报报道,近日,国家相关部门将对小产权房动刀,其中,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该部已会同北京市国土管理局、怀柔区政府进行调查,并提出四点处理意见。
    一是对违法建设立即叫停,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二是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 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三是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四是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商、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昨日,中国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昨日在北京公开表示,当前,对于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
    对于全国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等到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目前国土部等十四部委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李建勤表示,国务院对小产权房问题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4个部委成立了相关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小产权房整治处理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
    国土资源部昨日公开挂牌督办4起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中两起为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案,即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该部已会同北京市国土管理局、怀柔区政府进行调查,并提出四点处理意见。一是对违法建设立即叫停,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二是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 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三是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四是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商、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查看全文↓ 2014-02-15 09:36:07
  • 132****9572

    没办法解决 买了就认头住吧 站东西不好说

    查看全文↓ 2014-02-14 19:17:15
  • 154****7745

    小产权一定要拆。保护小产权的利益?**终是保护了谁的利益。是那些建房子卖出去谋去私利的人的利益。价格虽然便宜。风险太大。可以说这也是蛀虫的一种形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虽然现在房价发展不正常。但是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打压。但是小产权怎么办?它就是把高房价.人民生存利益这把刀架到了国家的身上。如你所说拆了可惜。拆了又建。拆了直接的危害现在购买这些房子的人。必须要拆的。但是现在谁又敢举这个大旗?那就是和人民敌对。呵呵。背后的开发这些房子的人。房子卖掉钱拿到了。谁找的到?就跟经济适用房。在建的又有多少?就是以近建好的经济适用房还有些有钱人去分这快蛋糕。国家如何做好监管体系?高房价的问题似乎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涉及面太广。目前似乎也没哪个国家做的很好。市场经济利益面前人都是贪的。高房价还会持续的。。社会发展的必然依然是有钱者居.

    查看全文↓ 2014-02-13 11:02:59
  • 134****6769

    我看怎么也解决不了这问题,因为在北京,在全中国,买小产权房的人太多了,国家能怎么做??宣布小产权非法,非法就应该把住在里面的人赶走,并把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可政府能这么做吗??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拆老百姓的已经买的房,那不天下大乱了嘛.再者说,当初买小产权房的人,是因为正规的房产商卖的证件齐全的房子实在是太贵了,一些人没办法被迫去购买价格低不少又没有正规证件的小产权房,这里有绝大部分的责任,出在农村乡(镇),村这二级身上,他们打着为农村改善住房条件并改造的旗号搞房产开发,没有任何的国家正规证照,并把这些房子卖给城市户口的人,自己大发其财,省市县政府对这二级政权监管也完全失控,造成今天这样。
    国家到今天也没啥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了,让今天已经住进去并购买了房的人,补齐正规房所欠缺的费用?一是买房人不愿意,二是国家就默认了城市户口的人买农村土地和房产合法的事实,这问题的后果就是城里有钱人把农村整村买走的事情发生,旧中国的大地主又出现了。
    所以呀,国家也没啥好办法了,只能是得过且过,不处理这个事。

    查看全文↓ 2014-02-13 10:00:31
  • 156****7646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是哪一类的小产权房,我以经济适用房为咧:首先经济适用房是由国家划拨的 土地来造的房子,产权只有50年,如果你想出售此类房子,必须在满5年的情况下才能上市交易 而且所得的收益,有百分子五十五要上缴给国家,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另外如果你真的要出售,那一般都是私下交易,不需要过户,直接签个合同就好了,这样的话, 房价应当比市场价低一点卖出

    查看全文↓ 2014-02-13 09:43:22
  • 134****6208

    您好,我是**网编辑李漫崎。不知道您具体想要咨询什么问题呢?房屋的产权是固定的,不可以变更。

    查看全文↓ 2014-02-13 09:23:59
  • 138****2006

    目前还没有特别的规定解决小产权房的后遗问题。但早有相关规定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限制,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是要承受相当大风险的,目前购买人群无非是看中价格便宜,能使用就行,作为过渡。
    真正把这个作为投资,肯定是不妥的。

    查看全文↓ 2014-02-12 1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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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在向纵深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土地流转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革新思路。这些新农村建设的问题,都不可避免地要让人们想到,是不是能给小产权房一条出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些年来,涉农土地问题,**大的就是小产权房问题,在部分城市小产权房占城市租房总量的相当大比重。关于小产权房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强调其非法性,舆论上也是争论不断,许多时候甚至成了新闻的主题和社会的热点。但是,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一直也没有停止过。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般突然冒出来也不是个偶然现象,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由农村、乡镇一级机构在集体土地上主导开发的小产权房以低于一般商品房一半左右的价格,满足了大量的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有业内机构研究表明,小产房的数量在北京大概占到市场总量的20%左右,在其他地区可能更多些,因此对待小产权房的处理切不可一拆了之或者一爆毁之。从理论上讲,小产权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因为没有国家赋予的财产权利,哪来的房屋产权?同时如果政府承认了产权形式有大小之分,那么就存在大产权有法律保护,小产权也应当有法律保护的问题。大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小产权同样作为私有财产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是不应当承认房屋产权的大小之分的,如果承认了小产权就将作茧自缚。但是不承认小产权房屋的产权合法性,并不是就一定找不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国家要保护耕地的存量底线,而小产权房虽然是占有了集体土地,但是各个项目的情况并不一样。有的是利用了撩荒地、有的是在过去乡镇工业区的基础上搞的项目开发,还有的是在城郊结合地带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由发展起来的,甚至有些就是城中村的改造项目,真正占用良田耕地搞房地产的不在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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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府通〔2016〕7号为切实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维护土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小产权房”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集中清理整治的全市“小产权房”,是指在普宁市范围内,未经批准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以及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出售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住房。二、“小产权房”集中清理整治时间为今年9月至12月,由各乡镇场街道负责开展辖区“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否则一律不得动工建设。四、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停止销售,并主动接受处理;本通告发布后顶风抢建、销售的“小产权房”,将依法从严处理。五、“小产权房”集中清理整治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行公务,否则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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