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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果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可以担任业委会委员吗?

148****3349 | 2014-02-12 12: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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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5505

    可以,但不支持。任何业主都有权利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不支持不交费的人员当选。因为他自己都管理不好自己如何管理他人。

    查看全文↓ 2014-02-13 16:33:35
  • 131****7329

    众所周知,业主交纳物业费是物业管理能够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交纳物业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现实情况中,物业费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中**重要的焦点之一。大量小区存在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费不能及时收上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闹到法庭上,甚至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实行强制执行,将业主从被窝里拽出来拉到法庭上,使原本自己内部的事情闹到针锋相对的不可收拾的地步,不仅对物业管理没有丝毫的帮助以外,而且伤害了业主的感情,损害了和谐社区建设的氛围,加大了物业公司和业主间的矛盾。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了业主必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条款,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纳物业费的条款,规定了小区内成立业主大会的条款,但没规定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配合成立业主大会怎么办的条款,说明这个物业管理条例不是十分完善。
    一旦小区内成立不起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几乎是一边倒的条例,因为没有业主委员会,一切都是物业公司说了算,即便物业管理根本达不到物有所值的程度,业主也无可奈何。
    不交纳物业费也似乎成了业主唯一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同时,也成了加深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唯一元素。
    物业公司靠物业费运转,业主靠物业费享受服务,但是,一旦业主感觉到自己没有享受到合理的服务,惟一能自主决定的就是抗交物业费。
    但是,由于业主不是孤立存在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也不是一对一的服务,物业公司是面对全体业主的,一家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十家业主或者更多的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会停止服务,当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增多了,影响到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时候,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肯定会遭受影响,受损害的不仅仅是物业公司,同时全体业主也跟着受损害。
    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往往十分简单,物业服务不到位,甚至一次维修不满就全盘否定.业主花钱了,却没有享受到等值的服务,这是普遍反映的问题。
    面对一个公司,业主个人显然是弱者,在其他办法都用尽了而还是感觉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得时候,自己惟一可以可以和物业叫板的只有拿物业费来说事。
    事实上,业主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来理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简单的以不缴纳物业费来抗争。**简单的办法是通过业委会来替自己解决某些问题(如果有业委会的话),由于业委会是个新生事物,业主在短时间内还不太信任它,而物业公司担心业委会会给他们穿小鞋,对业委会采取敌视态度,业委会真正开展起工作也不是很顺利。
    因此,但时间内,理顺小区物业管理,不仅要靠业主的觉悟,也要靠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加强专业管理素质,更需要法律法规健全。
    在实践中,一旦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业主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往往就以不缴纳物业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而物业公司我行我素的态度,使得事态不断朝恶化转变。
    此时,政府部门却束手无策,甚至不管不问,**多的推辞就是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显而易见的是,在中国,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法律规定约束业主的要比约束物业公司的多得多,法律依据往往偏向物业公司。
    业主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起诉物业公司拿不到可以佐证的依据而使得法院无法判决,加上物业公司有强大的经济作后盾,业主在政府和法律面前显然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对于合法合理的物业公司,我个人认为,交纳物业费还是积极提倡的,但是,对付物业管理完全不到位,甚至仗势欺人的物业公司,惟一有效的约束途径就是不缴纳物业费。
    但,这要取决于一下条件:一, 物业管理严重不完善,物业公司为所欲为,严重侵吞、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长期存在经过多方交涉而拒不改正的情况;
    二, 小区内无业委会,物业公司拒绝和业主合作成立业委会、甚至打压威胁业主的情况经常发生的情况;三, 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公司强买强卖,在业委会成立以后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甚至在被解除物业管理协议后拒绝撤出小区的情况;
    四, 物业公司不具备相关物业管理资质的情况;五, 物业公司私自挪用大修基金的情况;六,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缴纳的情况。以上几种情况,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成为抛砖引玉的建议。无论哪一种,在实际运用中都需要慎之又慎,首先要保证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只顾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在维护自己门内的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门外的公共权益。随着物权法即将出台的日子逐渐到来之际,我相信在物业管理问题上,思路会越来越明确,权力和义务会越来越清晰,理性维护业主甚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社会的主流。

    查看全文↓ 2014-02-12 12:29:46

相关问题

  • 这个是可以的。业委会是一个家庭出一个人代表家庭参加选举。所以,不管的家庭中的谁都可以代表家庭参加会议并行使选举权,不一定要产权登记人参加。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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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 1、目前很多案例都是投诉业主委员会自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案例没有准确定义。2、严格按照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来看,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经营资格,当然也不具备收取管理费的资格了;3、但业主委员会也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如果能获得70%以上业主的签名认可的话,纳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4、虽然可以获得业主同意而收取管理费,但委员会业必须到物价局办理收费准许手续方可正式收费。5、所以你应该查询一下,业主委员会是否经过大部分(70%)业主授权,同时有没有取得物价局批准文件,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那就是非法收费行为,可到房管局和物价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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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和各项服务,业主将物业费交物业公司,也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有物业专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进行小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各项服务,业主将物业费交业委会,由业委会作为民间法人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自治管理备案申请,政府部门批复后,由业委会发放工资给聘请的物业服务人员,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开支,独立核算,账目公开接受广大业主监督,业委会监督好物业公司或聘请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业主满意了,业委会的工作就到位了,不会再发生以上的事情了,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物业公司跑了,业委会应当亡羊补牢,积极处理好善后,通过法律的途径和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向物业公司要回多收的物业费、小区管理各项资料、赔偿损失,这才是负责任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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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对员工的工作打击,因为一般不讨小区业主业主喜欢的都是些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业主和同事都是比较公事公办的,也许他不会卖乖讨好,做事不够圆滑,但是一般这种员工也是比较会把公司利益放在前面的,不会将公司利益拿来当人情的(不排除也有个别的),至于其他被留下的员工,我想大家都很心寒吧,尽力为公司做事,结果却换来这么难堪的下场,应该有人开始准备找新BOSS了吧!!!这个物业公司只是把想要辞退的员工的坏人让小区业主来做,结果出来后,不管是谁被辞退,他只能怨自己在小区的人缘不好,自己的职业水平不高,物业公司老板也只能安慰到“我觉得你的工作很不错,但是小区业主不同意,我也很为难的………………”,好人是物业公司,坏人是小区的业主,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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