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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明文规定卖车位不能再收管理费了?

132****7508 | 2014-02-12 14:33:59

已有6个回答

  • 141****8063

    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管理费和车位是一个不同的概念

    查看全文↓ 2014-02-15 14:00:26
  • 143****3883

    既然车位是您自己的,别人就无权收费.

    查看全文↓ 2014-02-14 20:22:19
  • 144****7530

    没有明确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查看全文↓ 2014-02-13 13:08:10
  • 142****3773

    你买的是地下车位,管理费是需要付的,这笔钱是支付地下室的照明.清洁.及车库管理人员工资
    有些人会误会说我物业费付过了,不该再付车库的管理费,实际上物业费是不能包含车库管理的,很简单的道理就是物业费的标准是一样的,不可能让没买车库的业主共同负担车库的管理费用,所以地下车库的管理费用是由车库产权人另行支付给管理单位
    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是不准买卖的只能由管理企业代为出租,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按比例在租金内提取管理成本,目前一般的比例是75%归业主大会,25%归物业公司

    查看全文↓ 2014-02-12 20:10:09
  • 138****8116

    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管理费和车位是一个不同的概念

    查看全文↓ 2014-02-12 16:33:51
  • 145****7511

    你好!!合理的,卖车位的钱是付给开发商以收回建设成本的,而物管费是交给 物管公司维持场地运营的,两者的收钱对象及用途都各自不同。
    车位物管费主要用于看管车辆安全的人工支出、水电费、场地维护费等等。该笔费用**终汇集到小区物管公司处,物管公司至少要3个月对其收支做公示,向业主表明钱的流向。这些都与住宅的物管费一样,要一起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另外,一般而言小区物管公司在住宅部分的收支只能基本持平,甚至会有亏损,不会有盈利之说。这时,车位物管费等非住宅物管费可对其进行补贴,让小区物管公司得以运营,这事实上等于惠及到每个业主的头上。
    而在业委会同意、征得规划局同意后,小区将绿地等公用面积改为车位的,所得的收入将全归业主。

    查看全文↓ 2014-02-12 14: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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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必须要有依据 收费的依据、标准应该公开,并按程序办理。

    全部4个回答>
  • 物业公对《物权法》的粗浅理解,或许可以回答大家关于车库/地下室的问题上周,单位聘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姚红和最高法民二庭审判长吴法官对《物权法》做了解读,听了个稀里糊涂,理解的囫囵吞枣,但是好东西还是要和大家分享,所以,我今天鼓足了勇气,在半夜里写了这个帖子,希望大家斧正、拍砖。《物权法》的意义、出台的过程,我就不多说了,反正是挺不容易的,经过人大常委会8次审议才通过,有人说是他奠定了中国今后走向“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突破了宪法的束缚,是一部资本主义的法律。但是多数人认同这部法律,因为他明确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都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他奠定了中国的《民法典》基础,相信不久的将来,《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共同催生中国《民法典》的诞生。1、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物权法》的实施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2、物权包括三种权利:A所有权,这是所有权利中最为完整和绝对的权利,他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用益物权,这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和所有权的区别是没有处分的权利,他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C担保物权,他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特别指出的是没有明确典当权,这或许说明国家不提倡这种融资方式,本人以为,典当反映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有悖和谐社会建设,所以没有在此明确。3、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野猪哭着闹着也要KFS办房产证的原因,因为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房产证,我们的房子的所有权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我们利益就容易受到损害。在此特别提出一点:《物权法》规定,期房销售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实行予登记,也就是,为了确保这套房子以后办房产证的时候可以办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在房管局予登记,这样就排斥了其他人对这套房子主张权利,但是,予登记有时效限制。我们泉城花园的房子也可以这样操作,前提是和KFS商量好,在合同中约定。这里还要强调,没有取得予售证的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诸如旧村改造、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4、土地使用权分70年、50年、40年等,住宅用地是70年,到期自动续展;而其他用地到期虽可续期,但是否交费没有明确。5、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所有权是共生共灭的,让与房屋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让与。6、不动产确权登记逐步推行统一登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由于牵涉到各部门之间利益,暂时无法实行,老百姓还要各个部门跑,才能办齐所有登记手续,哎。。司无权擅自处分共有空间,物业管理条例早有规定.

  • 1、取消的是资格认定,而不是资格考试,物业管理师的取得有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考试两种方式,现取消资格认定,就相对强化了资格考试重要性2、取消的目的是通过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取消后,相关工作和业务将由行业协会施行自律管理。

    全部3个回答>
  •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情况如下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3、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下,房产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1、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的。此情形下,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3、一方父母出**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全部3个回答>
  • 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我们也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中,为避税签订 “阴阳合同”,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会产生交易风险,因此“阴阳合同”签定存在极大的风险。税务部门与房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对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恶意偷、逃税费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制约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二手房交易价格的不实申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