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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135****8850 | 2014-02-15 10:42:09

已有8个回答

  • 138****2124

    这是阴阳合同。从实际来看,以讲诚信角度而言,你应当承担此费用。但如果从合同效用角度来说,你可以以第二份合同即18万元成交价来做,但你认为可能吗?54万的房子给你18万??

    查看全文↓ 2014-02-18 09:05:26
  • 134****9590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
    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
    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
    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查看全文↓ 2014-02-17 21:51:44
  • 151****7729

    以我做房产这么多年,不过我做地是一手房的。经常有客户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现在的合同都是网上备案好的,打印出来了,也就不好改。
    其实不改合同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你交钱了,是有购房发票的。**终是以购房发票为准,其实你贷款了,也只是你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银行帮你把钱还给了开发商或是上家,到了对方帐户后,他们也是要开发票给你的,**终你拿的发票总金额是对的,就没有错了。
    而你跟银行发生关系是要与银行签合同才算数的,没有签那就没有关系,签了那你要交待好银行才行的,或是找他们要回你们签过的东西和你给他们的材料。
    我想合同中应该也会有一条关于贷款办不出来的处理方式吧。

    嘻嘻!!这是个人意见,不过真的没有什么关系的。放心好了!!

    查看全文↓ 2014-02-17 13:04:00
  • 154****1273

    关紧是你的第一次私下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律如果不具备 就按照第二套合同来执行 你的第二套合同应该和中介公司有关系吧!如没有中介公司 这个手续费就按照合同来来解决合同上怎么写的 就这么来付这笔费用

    查看全文↓ 2014-02-17 10:04:24
  • 147****3650

    从法律上来说 你的收据是无效的 是无期限的 如果不给尾款 你是无能为力的

    查看全文↓ 2014-02-16 19:43:42
  • 136****1089

    答案是A,原因很简单,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合同签订时生效,但是所有权的生效是以不动产登记生效时为要件,相关的条款我国的物权法也有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2-16 17:33:40
  • 131****2774

    一般来说没有期限。

    查看全文↓ 2014-02-16 14:04:34
  • 147****6217

    可以调差一下是不是真有这个政策 如果有就得交!

    查看全文↓ 2014-02-15 1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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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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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要买的话,合同是要和**初的房东签的,因为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为了您有保障钱也要付给**初的房东,至于他和二手房东怎么样,这个和你无关

    全部3个回答>
  •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全部3个回答>
  • 看您的情况,不是合同份数的问题,而是有无权限签署合同的问题。如果你并未委托你父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你父亲有权代您签署这一合同,该合同无效。

    全部2个回答>
  • 合同是必须有效的。只要他签字了,并且当时是自愿的。

    全部9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