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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看房协议不能随便吗

131****9077 | 2014-02-16 18:40:47

已有8个回答

  • 152****5117

    签字就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4-02-19 16:23:23
  • 146****3942

    楼上的你说的轻松,要看你签的是什么东西,如果上面有约定的话,法院极有可能支持,何况你是通过第一家中介看在先,如果你态度恶劣,势必会激怒对方,对于一套你要住的房子,我建议还是好好按扶一下比较好.省掉不必要的麻烦.

    查看全文↓ 2014-02-19 09:05:02
  • 137****1474

    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打官司你都打不赢,有一点不明白,你既然已经看过房子了,如果二次看房的话,你直接找一个以前的中介就可以,可是按道理说,可以在其他中介成交,如果第一家中介非要和你要中介费,那你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打赢!

    查看全文↓ 2014-02-18 09:53:05
  • 145****8528

    从来没有看房协议的 看房是中介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 严格来说很难有所谓的看房协议 只是你和中介之间用书面形式约定好过程和给付条件

    查看全文↓ 2014-02-18 09:44:54
  • 138****7897

    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打官司你都打不赢,有一点不明白,你既然已经看过房子了,如果二次看房的话,你直接找一个以前的中介就可以,可是按道理说,可以在其他中介成交,如果第一家中介非要和你要中介费,那你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打赢!

    查看全文↓ 2014-02-18 09:37:59
  • 141****5658

    是啊,我看过一些房子,都是给他们签了协议的!
    差不多就你说的这些内容吧,他们说是他们有业务量要求,所以要客户签字才行的!
    我签订的协议,也是只有房子的情况,而且是现填写上去的。但是房子的价格是可以商议的,这个你不用担心。这个协议签订以后,你就不可以从其他机构或自己私自购买已经看过的房子了!必须走中介的程序来买房,不然他们有权利去告你的!这一点要注意。
    给你个建议,你可以让你对象或朋友给你看房,或者看房到时候签你朋友的名字,这样你想怎么买房,他也干涉不到你了!!呵呵,有政策就有对策嘛!!

    查看全文↓ 2014-02-17 09:52:30
  • 141****3814

    小问题。。首先中介不可能随便起诉你。谁愿意为了几百块的中介费打官司玩?

    其次。你既然喜欢B中介,并且准备在他们手上买房。你直接和B中介签个看房协议。就说你是在A中介之前签了,并且把你的事情告知B中介,就OK了。就算A中介起诉你,你完全可以说先从B中介了解到此房,看房前在不知道是同一套房的情况下签的协议。。

    不会存在纠纷,你把你的情况告诉B中介。他肯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还有什么问题给我留言吧。尽量解决

    查看全文↓ 2014-02-17 09:42:53
  • 152****0877

    一般情况来说。中介带你看的房.房主应该会与中介签协议的。但中介写的协议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4-02-16 19:02:48

相关问题

  • 我查了下LZ提到的看房协议书,LZ应该指的是这一条款:“甲方(包括甲方的代理人、亲属及朋友)自看该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以任何理由,不通过乙方,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无论是中介或个人)而与乙方提供的该房屋业主达成交易,购买或租赁成交该房屋,一经查实则视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即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没接触过实务中这类案件,说说自己的想法,仅供参考。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终解释权。所以从定义和特征来看,该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是,霸王条款不等同于无效条款。首先,从合同整体效力来说,客户作为一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签字的时候,应视为他已对协议书的全部内容知晓。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阅读条款,事后说自己不知道有相关内容的主张,是不会影响到合同整体的有效性的。第二,个别条款的效力不会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即便该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会侵害到客户的合法权益,那产生纠纷时会针对该条款的效力来解决纠纷,而不会认定整个协议书无效。第三,该条款类似“竞业限制”条款,有保护中介商业秘密的意图。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意图本身合理合法。只是在条款中过分剥夺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比如关于六个月的时间限定过长、关于违约金的设定过高,这些在解决纠纷时都可以作为客户保护自己权益时的论点。从中介的角度来讲,该条款并没有概括的设定客户不许再找其他中介,而是将标的限制在了“该房屋”,这点可以看出中介并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通过他们解决房屋需求的故意,单从这点来讲,该条款 不会被认定为当然无效的。我的意见是,客户在与中介签订任何协议前都应当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对自己有疑问有异议的条款,要积极与中介沟通要求修改,否则就不签,一般中介都会作出一定让步的。如果中介在签订协议后消极对待客户,那客户可以根据中介的行为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甚至解除中介合同。中介毕竟还是希望能促成交易的,消极服务应该只是个别服务人员的问题,只要客户积极沟通解决,相信还是可以避免闹到法院的。如果闹到法院,也不用害怕,就像我上面说的,就算是合同有效,但霸王条款中对客户的过分限制,法官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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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1.看房协议不能随便签,中介公司的看房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即看房者)不得私下与乙方(即中介方)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甲方应按出售方登记的出售金额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如果诚意想通过中介购房,看房协议应该签署。签署了看房协议,如果看房人**终没有购得该房产,那么看房协议对看房者不会有任何约束。但是签署了看房协议后没有通过该公司成交(私下与业主成交或找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可能就会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如果第一次是通过某个中介公司看的房,则尽量通过该公司成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居间成立应付中介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拒付中介费的法定理由是居间不成或由于中介的欺诈行为而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形。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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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认为中介的人员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看房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如果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之前已经看过的这所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向原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是房介业内的规则。但是这家房介的工作人员并未在签订看房协议时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并且合同是房介提供的,所以个人认为房介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该违约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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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以前做中介的, 你要是没有在那纸条上签身份证号码就行,名字没关系的,你完全可以找另外一家中介成交这套房的,前提下你要瞒着原来那家中介,为了避免日后他们对你骚扰,你可以找借口跟之前的中介说 先不考虑买了,你找另外一家中介成交这套房 你完全可以商量中介费的 一般打8折没问题的。 也可以一分钱不花 要是那间房子有人住的话 你够胆量 就去敲门 可以私下成交。。。记住看房不要签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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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中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谓的看房协议是中介自己规定的,这个并不是什么硬性要求。他们这么一是想多收集一些客户资料,方便日后联系跟踪客户群,二是怕你一旦看上房子,私自联系业主,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所以如果你不想泄露个人隐私,完全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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