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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承租人继承权利

145****5984 | 2014-02-16 20:04:47

已有2个回答

  • 142****6480

    公租房,无产权,不存在继承

    房子里面没有户口了,房子就收掉

    房子里面还有户口的,全体有户口的一致推选个新承租人

    推选不出来也不要紧,继续住着就是了,只要有户口在,房子不会收走

    另外,没有户口的子女,无任何权益

    查看全文↓ 2014-02-19 09:06:23
  • 131****6804

    公租房一般由与去世人共同居住的人续租的

    查看全文↓ 2014-02-16 20:15:17

相关问题

  • 您好!第一,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第二,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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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变更的 因为您是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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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搬迁外地的,要想成为房屋承租人并非和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就可以享有承租权,从而享有居住权,必须要有同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否则不能享有承租权。

  •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办理流程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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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承租人的权利有:(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5)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6)租赁期满,出租人拟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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