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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能要求补偿吗

143****4320 | 2014-02-18 18:39:11

已有6个回答

  • 138****6752

    房子已经交付给你,不能以一房两卖解除合同,但能诉请对方赔偿这期间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

    查看全文↓ 2014-02-21 16:10:22
  • 142****5248

    根据合同上的违约条款办事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4-02-21 09:14:10
  • 146****4091

    楼上回答不全面
    首先,需要对购房者、开发商及其财务人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财务人员与开发商之间的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否可转让须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禁止转让的条款。
    2购房者与财务人员之间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开放商同意,方有效。也就是说购房者与财务人员之间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否生效尚不明确,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受让上述权利义务后收取了购房者支付的剩余价款,则可以认定为开放商同意购房者与财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否则购房者只能催告开发商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可受让《商品房买卖》全部权利义务的表示。
    其次,根据以上法律关系的分析,只有在开发商认可购房者受让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采用楼上马律师的救济方法解决纠纷。否则购房者只能针对财务人员提起返还财产之诉。

    查看全文↓ 2014-02-21 09:10:29
  • 137****2588

    可以重新选择,拆迁合同没备案是无效的。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47:08
  • 131****4559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法起诉,要求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2-19 10:03:19
  • 147****1591

    你的这合同应该是开发商已经去房管部门备案过了,开发商不存在一房两卖的,但你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的

    查看全文↓ 2014-02-18 18:52:08

相关问题

  • 两个人合起来告开发商吧!!

    全部6个回答>
  •  在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过户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有些不良房产商或房东就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物权法》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极大地保护了购房人的权益。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比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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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要了解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一房二卖,开发商为什么要选择一房二卖?(一)什么是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方面考虑到购房者可能会违约的情况怕房子卖不出去,另一方面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另一购房者,这些都是开发商选择一房二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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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如果其中一个买房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也还是有优先赔偿的顺序的。如果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契约的买房人可以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的买房人则主张向开发商实施债权。如果说两个买房人都没有成功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比其他的买房人更有优势。  在同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下,并且房屋仍处于期房的状态,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按照房屋交付房款的顺序,买房人的债权会优于其他的人员。对于只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并且未支付任何费用的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的人,债权用于其他的买卖人。对于目前已经出现的一房两卖情况,除了需要退回相应的房款之外,也可以主张获得赔偿。

  • 在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过户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有些不良房产商或房东就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物权法》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极大地保护了购房人的权益。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比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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