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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买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现呢?

155****1349 | 2014-02-19 10:04:23

已有8个回答

  • 147****5608

    能领取,去住房公积金所,带上身份证

    查看全文↓ 2014-02-21 15:23:11
  • 147****1255

    如果有自己的房子的话好像能取出来花,租房的可以拿发票,不过要扣税,具体的可以问所在公司的行政人员

    查看全文↓ 2014-02-20 19:54:59
  • 136****5390

    大点的建行都有公积金支取须知告示牌。。离退休职工支取、下岗失业人员支取、工作及户口关系迁出本市人员支取、职工死亡继承、支取公积金还贷。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查看全文↓ 2014-02-20 11:39:05
  • 144****7702

    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一样 你**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 才会得到权威的答案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57:26
  • 157****0363

    缴纳公积金的时候, 是你出一部分钱, 公司帮你出一部分钱. 所以相当于公司给你福利, 多给了你工资之外的钱.
    使用公积金, 一种是你辞职换城市之类的, 还有老了以后, 根据相关规定, 可以把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取出来.
    另一种是你买房子的时候, 或者房子装修, 可以凭相关发票去把公积金取出来用.
    还一个好处, 如果你是贷款买房子, 那么你缴纳够一定公积金的基础上, 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比在银行使用商业贷款的利息低很多. 而且现在很多地方的公积金可以按月还款或者每年提取一次偿还房子贷款, 很方便, 可以减轻你很多负担.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34:16
  • 158****0399

    每年可以提取一部分,用来还贷。

    查看全文↓ 2014-02-19 18:21:26
  • 144****5088

    现在一手房 很多开发商还是愿意公积金贷款的,**低**2成;买二手房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3个月以上还贷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个人资料等.

    查看全文↓ 2014-02-19 16:07:09
  • 132****4455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三、为保证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过渡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工龄性养老金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
    四、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计发基本养老金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以及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其中,属于政府奖励性质的项目由市财政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五、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新办法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沪府〔2006〕12号文停止实施。

    查看全文↓ 2014-02-19 10:33:43

相关问题

  • (一)购买房改房(二)购买二手房(三)单位集资建房(四)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五)建造、翻建自有住房(六)大修自有住房(七)归还住房贷款(八)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九)单位办理节能减排职工住宅保温层加筑项目(十)离退休提取(十一)死亡提取(十二)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十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十四)出国定居提取(十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十六)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十七)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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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是为了帮助缴存人解决住房产问题的。 公积金是你买了房子之后(取得房产的业权之后),才可以取出来的,买房之前取不到,但你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过**还是得自己解决。 缴存(上交标准)是各地均有一个上下限,如果你处工资在这个范围内(一般人的都会在的),就按工资乘上你们公司定的一个缴存比例;就是每月要扣你的钱,然后每月扣了你多少,单位要另外给你交同等金额的钱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内,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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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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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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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一、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二、提取的材料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契税交纳收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房管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总额。 (四)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申请提取时,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五)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六)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八)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 (九)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死亡职工的遗嘱。 (十)遗赠抚养人提取被抚养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遗赠抚养协议。 (十一)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供城乡**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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