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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拆迁补偿

134****0301 | 2014-02-22 16:28:56

已有7个回答

  • 144****9556

    1、"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打个比方说你们家如果有3个人的话,拆迁单位就要送你们一套至少105平方米的安置房(35*3),如果有4个人的话,就得送至少140平方米的安置房(35*4)。也就是说按人头算面积。

    2、还有"乐山市中心城区"包含五通桥区和沙湾区么?

    不包含五通桥区和沙湾区。

    查看全文↓ 2014-02-25 16:04:09
  • 152****15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房屋的,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备案;县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民**备案。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时,审批前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总预算资金。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现房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折价计入,但现房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租期无效之后,不续签,这个是您自身的原因,如果有合同,你可以理直气壮的去向二房东索要赔偿。
    现在您只能和二房东商量,感情牌吧。

    查看全文↓ 2014-02-25 10:00:32
  • 131****8137

    我来为你解答:
    拆迁标准是政府发布的,一般情况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半年前政府相关部门就会发出书面通知并派人到场做工作了。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部门是当地拆迁办。对标准有疑问或问题**好找拆迁办咨询解决。
    附上《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
    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为房屋装修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装修补偿总分由房屋装修补偿基准分经装修工艺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计算。
    五、附属物补偿金额为附属物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附属物补偿总分由附属物补偿基准分结合相应土地面积计算。
    六、上述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七、新建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结算价格),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拆迁人在拆迁前应明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区政府备案。
    九、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查看全文↓ 2014-02-25 09:48:41
  • 148****2682

    可以找有关部门协商

    查看全文↓ 2014-02-25 09:46:25
  • 135****1263

    一、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裣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裣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查看全文↓ 2014-02-23 16:29:11
  • 133****7533

    没得赔,没签啊

    查看全文↓ 2014-02-23 14:14:42
  • 156****1513

    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只的打官司了

    查看全文↓ 2014-02-22 16: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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