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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厂房拆迁

151****9480 | 2014-02-23 13:22:40

已有10个回答

  • 133****8070

    按照当地拆迁标准进行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2-26 12:39:43
  • 132****7483

    根据国家规定来,现在拆迁有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2-26 09:12:17
  • 131****3807

    拆迁开始时间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
    而且就算你合同到期了,你也可以和产权人协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拆迁补偿款是拆迁方给产权人的,但你可以从产权人那拿到你应有的部分,否则你不搬。

    查看全文↓ 2014-02-26 09:11:38
  • 158****8159

    可以跟业主沟通一下!给多几天时间让你找到新的厂房!

    查看全文↓ 2014-02-25 12:42:53
  • 137****0820

    按照政策赔偿啊

    查看全文↓ 2014-02-25 09:52:21
  • 147****28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参考资料:

    查看全文↓ 2014-02-25 09:16:24
  • 145****3686

    ?、我有一厂房,2000年的租用地,租用期限50年,框架结构、有规划和建设许可证%7E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房管证都颁布下来%7E现在要拆迁,请问我这样情况该怎样赔? 答;
    你还是到你当地政府网址、再点一下当地建委、再点一下政策与法规在查一下当地拆迁安置办法、就能查到你们当地拆迁补偿的办法,你就可以对照看有什么补偿。
    这是你**需用的。

    查看全文↓ 2014-02-23 20:51:06
  • 138****3652

    你是租的,可以找房东进行索要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2-23 18:55:16
  • 155****9159

    你翻建产房是否经村委会同意,如果同意,对厂房进行评估,对于翻建部分应该补偿给你。由于你的化工厂已经被取缔,因此,没有营业损失补助。

    查看全文↓ 2014-02-23 14:53:11
  • 156****1017

    没办法。房东没有续签合同,而且拆迁是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以就算续签了合同,也不会有赔偿的存在!和房东商量,刚快搬吧!·

    查看全文↓ 2014-02-23 13:47:25

相关问题

  • 关于给予赔偿的租住合同期限,各地区不一样的,建议你看一下你们省相关的拆迁或者租房条例。一般是5-6年。合同期限内拆迁,房屋拆迁费用及里面的设备搬迁、装修及其他损失你都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要求他赔给你;如果在合同期限外拆迁的话,拆迁费用是要支付给房东的,但你有保留向房东要求备搬迁、装修及其他损失的权利,这个具体就要看你当初是如何同房东协商的了,按照你以下所说“合同写的是如果国家占用土地或者拆迁,5年的合同就不生效”,那么你要求赔偿的范围就会很小,可能就退一下你的房租,**多赔一下设备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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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不拆 这个是需要双方协商的 没达成协议就别拆

    全部3个回答>
  • 每座城市都会有厂房租赁,而每座城市也都有自己的拆迁工程,有些拆迁的工程需要拆迁的就是租赁厂房,当我们遇到租赁厂房拆迁时,补偿的问题是很重要的,那么今天律师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一、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那么,承租企业面临拆迁应当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呢?承租企业应当分拆迁前和拆迁实施两个阶段进行考虑。二、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济手段。《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装修装潢费用的支出也应当有相应的发票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协商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可依照装修装潢费用的原始支出、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参数进行协商;如果依照评估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也应提交相应数据及证明材料,以便对装修装潢费用进行合理的评估。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城市的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样,但是也有少数的城市会有自己的当地的规定,但是不管规定是什么,进行拆迁了,就需要给予被拆迁个人或者单位一定的补偿,而被拆迁个人或者单位也要积极配合政府进行拆迁工作,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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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租赁金额的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款的7%和3% 房产税:租赁金额的12% 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各地不同) 所得税:若是企业出租,按利润额的25%计算企业所得税;若个人出租,按租赁金额的2%(各地不同)计算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所有人,如果你所租用的房产是转租来的,那么房产税就不用叫(由房东交);如果房东租给你,而又不承担房产税,那么就由房产使用者交(就是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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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依据合同的公平原则,向出租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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