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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136****2056 | 2014-02-25 12:40:54

已有10个回答

  • 134****0789

    拆迁工作组,跟他们说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另外自己找公证机构评估,给出证明,拿证明与拆迁工作组评理,**主要要了解周围评估的情况,动员大家一起应对。

    查看全文↓ 2014-02-28 12:23:34
  • 144****7346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拆迁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土地、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估价管理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市拆迁管理办组织召开的拆迁预备会议上,由拆迁当事人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估价费用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第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合同的约定完成估价,不得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第九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从事拆迁估价的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并在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第十条 单宗房屋拆迁估价,应有两名以上估价人员参加。第十一条 估价人员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时,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拆迁当事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第...

    查看全文↓ 2014-02-28 12:11:31
  • 144****8105

    我是注册估价师,我来回答你,望采纳,谢谢。
    1.你有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拆迁时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公示一批资质高、信誉好的估计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2。拆迁人选择了评估机构未与被拆迁人签署评估协议,评估是有效的。因为评估委托协议一般是拆迁人和评估机构签的,
    3、评估有效拆迁人应将评估初步估价报告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应将分户报告提供分户报告,拆迁人应将分户报告转交被拆迁人。
    4、现房子已经被拆,已经到了强制执行之后了,中间应该经过了行政裁决才能强拆。你现在可根据《拆迁条例》起诉。

    查看全文↓ 2014-02-28 12:10:57
  • 158****0349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鉴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房屋评估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更多相关资料请参考当家作主网。

    查看全文↓ 2014-02-28 11:40:31
  • 156****7455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法条的规定如果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但是我们要知道,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复估只是针对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的书面鉴定,并不是进行实地现场的再次调查评估,因此如果对于评估面积的丈量有错误或者依据有错误,在复估中是不能被纠正的。

    查看全文↓ 2014-02-28 11:37:01
  • 133****7281

    一般根据你房屋装修的档次,用的材质等。一楼的朋友给你介绍的很好,可以查一下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2-27 09:56:52
  • 143****7034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拆迁当事人未履行义务造成估价失实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使用性质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被拆迁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未载明面积、使用性质或面积、使用性质有争议的,应当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确认。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应由参与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分期分段实施拆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第十六条 估价机构在出具正式估价报告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日期为7日。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必须向被拆迁人转交其被拆迁房屋部分的分户估价报告。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报告中的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建立拆迁估价业务档案。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拆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

    查看全文↓ 2014-02-26 09:38:48
  • 157****7664

    有的,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的

    查看全文↓ 2014-02-25 19:07:22
  • 154****6781

    先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拆迁方的,

    查看全文↓ 2014-02-25 13:14:21
  • 147****9003

    朋友,收到没有?差什么给我说。你们是现在拆迁的话区府应该还会出一个补偿标准的。那东西我暂时没有,只有原来的,参考意义不大。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第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 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 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第六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 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第八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b%。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终裁决结果。第十一条 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第十二条 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第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2.建筑面积有房证依证,无房证按实测,装饰部分可协商。如政府委托评估,则依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总之,可谈价,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争取。

    还有猪舍、鸡舍等附属物也有价值,果树、地下窑,手压井、地上青草。2.一)2:2.b是对单元楼房说的,如果是平房的话就不是这个比例了,补偿比例没有相关规定,单元房也有2:2.b的呢,要看房子的地段了.
    (2)房屋拆迁补偿是有合同的,他肯定要在合同期限内给你交新房的,要不你可以拿合同和开发商通过法律来解决!
    (b)按bbb0元/㎡,这个价格也是没有合理不合理的,关键是你觉得合适你完全可以要钱,不回迁的,大主意还是要自己拿的

    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你是XX(地方)的,可以去查查您所在地方当地的标准,另外有法律规定如果规定基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费的总和补色超过土地被征收琪娜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耕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
    土司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你可以到 超值价 网 找找折扣券没有,或许可以更实惠

    查看全文↓ 2014-02-25 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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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拆迁工作组,跟他们说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另外自己找公证机构评估,给出证明,拿证明与拆迁工作组评理,**主要要了解周围评估的情况,动员大家一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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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拆迁工作组,跟他们说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另外自己找公证机构评估,给出证明,拿证明与拆迁工作组评理,**主要要了解周围评估的情况,动员大家一起应对。

    全部5个回答>
  • 1、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应将每套拆迁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后,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当或者评估报告认定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时间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2、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作出变更或不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拆迁当事人对经复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全部5个回答>
  •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手续如下:(一)、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A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B遗嘱继承人应提交: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二)、流程:1、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2、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3、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4、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5、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6、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案例:李老师的母亲几年前去世,在荔湾区周门街留下一套房屋给李老师三姐弟。李老师三姐弟均拥有房产产权,经协商后打算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出售房子,房屋的产权人就必须办理转名。复杂繁琐的房产继承手续令李老师一筹莫展。**后李老师通过委托中介公司,经过约1个月时间的手续办理,终于把房屋的产权问题顺利办妥,同时房子亦很快找到了买家。原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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