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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157****4743 | 2014-02-25 22:55:00

已有6个回答

  • 155****7736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举报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和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实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方式确定购买者。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购买的,应当重新申请;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开发建设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买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满五年要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价格按同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除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外,房屋出售人应向当地政府交纳成交额1%的综合地价款;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格确定该房屋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综合地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
    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对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查看全文↓ 2014-02-28 20:35:54
  • 132****1610

    听说,只是听说,经济适用房质量都很差的!

    查看全文↓ 2014-02-28 12:36:03
  • 147****4720

    门槛: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据了解,货币补贴申请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家庭申请人,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另一类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包括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两类申请人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具有长沙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长沙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补贴。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适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
    符合条件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经适房申购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经适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实行三级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查看全文↓ 2014-02-28 11:53:55
  • 158****0684

    摇上了还不要?而且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的当地居民的福利,不要白不要。女方既然现在有房子,可以结婚用啊。经济适用房如果以后分下来了,花个一两万简单装修,租出去也行吧。或者女方的房子简单装修,等经济适用房分下来了装修好了,把女方的房子租出去……

    查看全文↓ 2014-02-27 09:56:06
  • 147****3857

    各个地区的政策是不同的,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管制力度在持续加大,规定是只能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你的情况并不特殊,外地户口是不允许买的,我建议可以申请户口的迁移,两年后再买

    查看全文↓ 2014-02-27 09:41:54
  • 133****2847

    具体情况你去一下那边问一下吧

    查看全文↓ 2014-02-26 09:03:41

相关问题

  • 如果房子是你姐夫的名字,离婚后你姐姐名下没有房并且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如果是你姐姐的名字或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要等经济适用房契税满五年后,上市交易后,名下无房后,方可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全部3个回答>
  • 拿到审批过的表(在花市虎背口小区内)容易,拿号很难。有了号也要排队,通常号比房多。(有号的人也有嫌弃房型而放弃的,所以要多发点号)拆迁户的地段通常是指定的对口楼盘。个人买靠自己挑,但现在很难买到。等你听说,已经卖完了,售房部人都没一个。上北京建设网就可以了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大致可分为六步骤。1 按类领表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2 填表领表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3 核定总额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4 登记备案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5 网上公示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6 持证购房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人家外地人有工作居住证才能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如果申请贷款,还得需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给予担保.

    全部8个回答>
  • 去你所在区的居委会了解下,或是去房管局咨询

    全部9个回答>
  • 你好! 只有看当地政府网站的公示名单,公示名单只能参考。因为公示后会有打掉的。一般提出了申请,没有告知打掉了,一般都有。

    全部10个回答>
  • 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地方政策来的,有的地方满5年也不能买卖

    全部8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