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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标准是怎样的?产权归国家还是个人的?

148****2603 | 2014-03-01 10:36:23

已有9个回答

  • 144****1087

    产权规国家,百度搜一下标准都有的

    查看全文↓ 2014-03-03 19:58:35
  • 147****4803

    廉租房产权归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根据申请家庭人员数量分别为:1人,2人,3人,4人,5人及以上,15万,23万,30万,38万,40万。

    查看全文↓ 2014-03-03 18:06:03
  • 145****2220

    办理廉租房是有条件的,当申请合格后搬入,年年会有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时,国家一般就收回住房了,房主死了,如果仍符合配租条件,是不会收回的,**多走个变更手续。
    若干年以后是否有产权不好说,看变化吧。反正,现在是没有产权的!

    查看全文↓ 2014-03-03 09:40:29
  • 156****9940

    你好!产权是有你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属于国家的!具体是按多少比例请咨询相关部门

    查看全文↓ 2014-03-02 09:29:35
  • 152****8600

    不能,廉租房的初衷就是国家出钱补贴低收入人群,让普通群众有房子住。廉租房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私人是需要经过申请才能租住。如果几年后能归私人房产,这就违背了廉租房的初衷,变成了事实上的商品房

    查看全文↓ 2014-03-02 09:07:14
  • 132****3202

    廉租房产权归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根据申请家庭人员数量分别为:1人,2人,3人,4人,5人及以上,15万,23万,30万,38万,40万。

    查看全文↓ 2014-03-01 19:22:21
  • 133****9672

    产权人是国家

    查看全文↓ 2014-03-01 16:21:53
  • 145****6014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查看全文↓ 2014-03-01 11:43:40
  • 157****4451

    廉租房申请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查看全文↓ 2014-03-01 10:41:41

相关问题

  • 咸阳市廉租房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如下: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1、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2、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具备条件。(一)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二)低保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三)无自有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

  • 建议你参考乌鲁木齐保障房管理办法中关于廉租房的规定:http://www.wlmqzfbz.com/content.aspx?id=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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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形式: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前者由政府补贴一定“房租”,后者由政府分房,被保障对象支付廉价“房租”。保障标准:租金补贴标准为5.65元/人月平方米。补贴的面积标准为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与13平方米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租金标准为2.89元/平方米,对60岁以上的老人减半收取租金。一般廉租住房的户型面积将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如果是以实物保障的话,月租金**高144.5元。

  • 有可能申请不了,具体的建议你去居委会查。

    全部2个回答>
  • 2013年廉租房补贴标准是怎样的呢?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实际支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次月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六、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由申请家庭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向其入住的养老机构发放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费用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超出实际费用部分发放给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