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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经济适用房谁能指点一下,谢谢好心人了?

158****7171 | 2014-03-03 18:11:43

已有8个回答

  • 152****2523

    只要你们没有结婚证就可以,

    查看全文↓ 2014-03-06 17:59:59
  • 132****5667

    土地出让金 转商品房可以交易

    查看全文↓ 2014-03-06 16:37:40
  • 142****9106

    要贷款的话,首先你要查一下有没有信用卡的不良记录,夫妻两人超过3笔就不好贷款了;现在银行贷款利息很高,所以建议**尽量的多一些,经济适用房价格不高,建议一次付清。贷款90%,加上20年的利息,基本上没有供的上的可能。

    查看全文↓ 2014-03-06 15:20:49
  • 151****0221

    可以申请的啊,去相关部门啊。

    查看全文↓ 2014-03-05 15:07:55
  • 152****5824

    可以申请的啊,去相关部门啊。

    查看全文↓ 2014-03-04 14:59:30
  • 157****6079

    你看下申请条件吧,

    说实话,

    一般啥关系没有的人,

    很难买到经济适用房的。

    呵呵。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其它类型的**。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3-04 09:11:12
  • 151****0220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
    (一)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查看全文↓ 2014-03-03 19:24:42
  • 138****2890

    你好,如果还没有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4-03-03 1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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