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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近深圳有什么新政吗?

158****9573 | 2014-03-08 20:38:51

已有2个回答

  • 141****5537

    现在还没有新的政策,不过这次两会好多议员都提出建议国家将小产权纳入保障性住房中,保全各方利益。

    查看全文↓ 2014-03-10 15:45:31
  • 153****9109

    小产权房**新政策
    多数小产权房没有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为了老百姓住得起房,请相关媒体呼吁。
    违宪还是“违法”?——从小产权房说开去
    分类:经济研究

    **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成了一个公众话题。深圳市欲给部分“小产权房”正名,引起了一股小产权房热,于是住房建设部发言人就出来声明,说小产权房就是没有产权的“违法建筑”,根本谈不到什么“小产权”,国家也不可能给其开闸放行云云。住建部的声明当然有着法律和政策的依据,不能说有什么错,但问题在于,这件事情突出反映了两个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是领导与被领导、为主和从属的关系,还是相互并列平等的关系?全民所有制有权规定集体所有制的权利范畴吗?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到底是住房建设部“违宪”还是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一、宪法规定了两个所有制是平等的并保护集体所有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说得很明白,这两种所有制方式同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经济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是并列的而不是从属的。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什么?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第八条讲道,“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这种集体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关于土地,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方式,土地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约、领导与从属的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宪法赋予了集体所有制完整的所有权并对这种权利加以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宪法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这种转让必须得到谁的批准。

    查看全文↓ 2014-03-08 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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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井义乌小商品城的确是小产权房,目前深圳尚未具体政策出台关于小产权房的是否转正,但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小产权房拆除已经不可能,深圳80%的住房和商业用房均为小产权房,未来的趋势应该是理性引导,合理规划,尽量限制的态度处理!所以,义乌小商品城虽然是小产权房,但也不用过分担心其合法性,存在即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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