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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过房子**,但是开发商不给签合同怎么办?

153****7486 | 2014-03-15 10:59:00

已有10个回答

  • 151****9751

    开发商基本上都是60%的开发贷款,现在房子卖的不好,贷款都有延期状况,看你的情况,你买的应该是个尾盘,开发商有2个账户一般,一个是公司的,一个事个人的,让你存钱一般都存在私人账户,这样银行就不能把钱截留了,他把这部分钱做别的或者是继续开发的本金。
    你存的钱应该也是私人账户,但是别怕,这个账户也是安全的,银行也认证过的,但不是开发贷款的银行认证的。
    现在合同都是网签的 ,有抵押就签不了,属于受限制状态,签约前要解押,一般如果是初期的话,银行允许单套或者少量的解,也可以交一套钱解一套,但是估计你买的开发商把钱都打到私人账户了,不怎么还银行或者还的太少了,银行已经不给解了,所以你也就签不了合同,不能备案,办不了贷款。
    如果你能知道他的解押时间,也可以继续买,要求先领钥匙办入住,手续下来后在办理贷款。好处,解压前是不用还贷的,坏处是如果一直不能办理,那么你只能一直住,不能更名,转卖,签不了户口,孩子上学不太方便等,**坏的是,如果KFS一直不还款,有被银行拍卖的危险,你既要和KFS打官司。
    你手里应该有个订房合同,看合同内容能不能要点违约金(要费点口舌的),不然就把钱退回来另选别的。现在房子很多,如果不是实在喜欢,就换个地方买吧,安全放心才好。

    查看全文↓ 2014-03-18 09:51:41
  • 155****9104

    目前合肥一手房都实行网上备案及网上签约程序,而开发商在和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需要将购房者的基本信息和此房建筑面积和价格等相关信息拿到房产局进行登记备案,经过大概一个月的审核期后,才可以从房产局拿到有房产局水印的网上备案合同。
    此后,才可以约定客户来签署正式网上备案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3-18 09:38:52
  • 141****3279

    你可以去试试退房,开发商同意就可以退房

    查看全文↓ 2014-03-17 09:36:20
  • 142****5398

    这个得看开发商,有的扣,有的不扣

    查看全文↓ 2014-03-17 09:31:50
  • 153****2535

    这不合理啊,就得问开发商了

    查看全文↓ 2014-03-17 09:30:11
  • 157****9928

    肯定扣一部分 你找找开发商内部人 找找关系 花点钱 也许都给你退出来

    查看全文↓ 2014-03-16 19:20:27
  • 133****8345

    您合同上写的**后多久签正式合同??如果发现开发商违反了约定可以要求退房。
    他们不给签合同可能是有些手续没办下来所以不能签合同。我觉得**有可能的是贷款问题可能没有解决,因为 一旦合同签订银行会把房子的全款打给开发商,所以一般来讲开发商是非常愿意迅速签订合同好回款的。

    查看全文↓ 2014-03-16 09:16:12
  • 135****2035

    呵呵还有买房子不签合同的啊奇怪不过你们当时交钱应该有协议的吧没有的话就让他把钱退回来再买这样不就便宜了

    查看全文↓ 2014-03-15 19:21:26
  • 157****0558

    没有合同就没有约束 直接拿收据叫他们退钱 ,到处是房。

    查看全文↓ 2014-03-15 19:12:48
  • 155****3255

    既然无任何合同,那么你交的钱只能作为意向金,你可以找开发商协商的,如果想买就做好协商的态度,如果不想买就要求开发商退款。

    查看全文↓ 2014-03-15 11:08:28

相关问题

  • 在交定金时如果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可以要求开放商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果期限届满开发商仍未签订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放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款;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签订合同。  如果未约定签订合同的期限,随时可以主张对方签订合同(书面主张),但需给开发商必要的准备时间,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仍未签订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款;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与您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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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起诉至法院直接将内部认购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   因开发商违约的,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损失(本金、利息、与市场房价的差额)并可要求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之法律效力分析   徐文龙   部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可能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惠认购表以及诚意金合同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促销行为,部分购房者觉得能够在节省一部分购房款的同时,买到理想的房屋,于是,在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与对开发商进行认真考察的情况下,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惠认购协议或者诚意金协议。但是,这几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打着“内部认购”的旗号向购房者发出优惠认购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希望购房者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如果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那么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销售的,购房者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开发商是要承担责任。   在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由于该协议内容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之规定,该协议应该被认定无效。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因该协议发生纠纷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且其购房目的将无法实现。   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虽然可能被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但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依然推行内部认购的销售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认可该内部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而**终导致购房者与其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是该认购协议内容完备且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认定该认购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以维护购房者的购房权益。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可以认定该内部认购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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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算正常,当你和开发商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会拿着合同先到房管局去备案,备完案后再送到银行办理银行房贷手续,准确的说,当开发商在房管局备完案后,理应给购房者一份签署好的合同,但大多数开发商会把合同都攥在自已的手里,原因是开发商担心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将来会限制自已.比如说面积数,(国家规定面积的误差不能超过误差3%)\交房标准\交房日期,但是楼上说的价格变动我个人觉得问题不大,价格这一块已经走到了签署买卖合同这一步了,开发商不会轻易改动的,如果开发商随意改动,传出去,对开发商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这一点请不要太大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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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2,拆迁合同在建委都有备案,开发商也应该有一份,如有需要,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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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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