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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合同纠纷

143****2862 | 2014-03-18 13:02:52

已有5个回答

  • 143****2426

    按合同的来解决 如果合同上面著名的是3楼的 那就只能要三楼 如果您可以接受4楼 也就只能给楼层费了

    查看全文↓ 2014-03-21 11:07:25
  • 153****9172

    按合同来解决

    查看全文↓ 2014-03-20 10:17:54
  • 141****8986

    如果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确为你们安置在三楼,现其安置在四楼本身就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其现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查看全文↓ 2014-03-19 13:32:55
  • 135****9970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申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迁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查看全文↓ 2014-03-19 09:32:05
  • 143****9270

    如果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一般是对原承租人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将其通过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财产执行回转给原房主,一般要认元拆迁安置协议,只不过拆迁安置主体由承租人变为原房主;
    不存在追诉期;已经与拆迁公司无关了,就是执行回转;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由法院解决;不存在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既有错,还要不能执行回转;法院再审中也可以调解解决,检察院抗诉成功率不到一半,不管你是关心原房主还是承租人,都建议调解解决,各让一步,大致各自享有权利的一半是**佳方案。

    查看全文↓ 2014-03-18 13:16:07

相关问题

  •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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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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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  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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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屋拆迁需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5)拆迁安置办法。(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8)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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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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