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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用房拆迁补偿的问题

143****3472 | 2014-03-18 15:40:13

已有5个回答

  • 136****8544

    住房改成商业用房,有营业执照,拆迁商用房补偿吗

    查看全文↓ 2014-03-21 10:51:43
  • 157****0415

    对经营用房的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给产权人的,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实际经营用房人的经营损失补偿。

    查看全文↓ 2014-03-21 10:06:23
  • 158****4359

    只能按政府的走

    查看全文↓ 2014-03-20 11:18:22
  • 148****0691

    楼主你好,在拆迁过程中,商用房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这种房屋拆迁时进行市场化评估,一般情况下不提供产权调换。
    二是住宅改为商业房使用的,即“住改商”,原则上提供住宅房供其产权调换。

    查看全文↓ 2014-03-20 10:39:12
  • 151****6769

    等拆迁的评估报告出来,会和你们签订补偿协议的,数额不满意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查看全文↓ 2014-03-18 1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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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你要问他们书面依据是什么,不要不明不白。2、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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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怎么补偿,需要你想拆迁方了解,别人一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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