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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物业服务标准中的三级,是市级吗?

156****3424 | 2014-03-19 21:19:51

已有4个回答

  • 135****1257

    由于全国各地的地域差异,物业服务难以做出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根据建设部文件精神,各个省市地区都是按照各自的管理特点来制定地区级物业服务标准。

    中物协的这个物业服务标准只是当初一个指导标准,并没有任何强制力,而且这个标准也不是国家标准,属于行业协会标准。这个标准实际上并未在全国推广,它更主要的意义是抛砖引玉,以这个文本为蓝本,各个地区据此编制本地的物业服务标准

    像北京实施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且不是按照中物协的三级划分标准,而是更加细致的分为五级服务标准。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虽然也分三级,但并不是单纯的三选一,而是把所有的服务项目逐一分为三级,然后组成一个菜单式的服务目录,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约时,自选每一项服务的标准。

    查看全文↓ 2014-03-22 09:30:33
  • 138****6926

    属于市级的。

    查看全文↓ 2014-03-20 16:11:23
  • 132****1804

    三级是属于市级,四级五级是属于国家

    查看全文↓ 2014-03-20 09:14:34
  • 156****8186

    属于市级的!

    查看全文↓ 2014-03-19 21:48:13

相关问题

  • 从全国范围来看,物管对小区停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第二类是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第三类是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全部3个回答>
  • 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即便是提供了一级服务标准,也不能按一级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用,特别是提问者注明的:高档小区、别墅区如何提高物业收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暂时没有业主)。第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标准应该是物价局批准的政府指导价,而不能单方面任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特别是物业公司的3级资质决定了其收费标准的上限,如果物业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那还要物价局做什么,还从何谈起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呢。第二,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部门有着重大差别。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相差甚远。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四,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有着条天壤之别的差距。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八条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五,物业公司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即便是提供了一级服务标准,也不能按一级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用,特别是提问者注明的:高档小区、别墅区如何提高物业收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暂时没有业主)。第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标准应该是物价局批准的政府指导价,而不能单方面任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特别是物业公司的3级资质决定了其收费标准的上限,如果物业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那还要物价局做什么,还从何谈起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呢。第二,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部门有着重大差别。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相差甚远。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四,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有着条天壤之别的差距。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八条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五,物业公司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是没有三级钢、四级钢这种称呼的,而是全部以钢筋的强度区分,因此这种按级别的称呼都是非官方的“叫法”。在任何官方教材中钢筋都有“按„„区分可分为„„钢筋”等等,其中按强度可分为:HPB235级,HRB335级,HRB400级,RRB400级,HPB500级几种级别(可能以后还会增加或者以前还可能减少)。   这种称呼(指三级、四级的叫法)只是为了方便简捷,因此广为流传,但是反应在设计出来的图纸上,一般都会明确给出各种符号对应的钢筋级别(指强度)的说

  • 二级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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