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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安全纠纷的问题咨询律师

152****9649 | 2014-03-20 22:51:12

已有6个回答

  • 157****7511

    算是违约,因为租期是一年,你还没有到,你提前退房,肯定算违约

    查看全文↓ 2014-03-23 09:26:03
  • 135****0761

    有法律问题找中顾律师网啊 简单快捷帮你解决问题 关键还免费!lawyer.zhgu.cn

    查看全文↓ 2014-03-22 21:40:38
  • 156****7801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
    务?
    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义
    务?
    承租人有限购买权纠纷
    改变房屋用途房租
    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
    的责任分担及使用费计算
    标准
    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
    纠纷
    假如违法建筑的租赁
    合同被认定无效,无效以
    后应该对案件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何
    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何
    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
    房租租赁中装修装饰
    物应如何处理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转租合同纠纷
    买卖不破租赁案件

    查看全文↓ 2014-03-22 20:49:46
  • 156****1713

    没有责任,这个属于租户个人疏忽导致的,在说合同上不是已经声明的吗?

    查看全文↓ 2014-03-22 10:31:04
  • 133****6663

    合同写明了,房东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查看全文↓ 2014-03-21 10:54:37
  • 132****6997

    几年前,我做生意需要钱,因为我没有工作,我就把自己的楼房以交易的形式改成了弟弟的名字,弟弟用公积金为我贷款,我做生意多年。如今,我弟弟媳妇闹离婚期间,我想再次用楼房抵押贷款的时候,房照变更必须夫妻同时签字,弟媳妇不给我签字,我做生意急需要一笔资金,我该咋办能尽快用我的楼房贷款?

    查看全文↓ 2014-03-21 09:04:21

相关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此复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 〔1985〕京高法字第82号**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示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当否,请批示。1985年7月24日**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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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第三方评论:这件事你们双方都有责任,你的责任“你守不住了,萌生了退房的意愿,于是口头跟商家提出,现在想继续租”你原先的租赁合同到期了吗?商家的责任:“你口头跟商家提出,商家在这期间把这个房子租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合同”和你手续结清了吗?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这点你要记住。在你想退的时候并且口头告知了商家,商家因为利益考虑,肯定会租给他人,这点毋庸置疑,现在后悔了,不是我打击你,天下没有后悔药的,和商家协商吧,低调点,竟可能的挽回损失,打官司就断了后路了?我不认为你能赢,你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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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说原来的租赁合同不是你和房东签的,那就无效!无效你是没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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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确认赠与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为新的产权人,则以前的赠与关系已经注销,赠与的房屋不能收回。另外本案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还另有规定,具体可以通过两个部分来解释。问题一: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首先需要看赠与的而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了,那么赠与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问题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其中,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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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可以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适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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