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北京楼市 >北京楼市 >详情

我是北京的,我有一处房产产权证没到5年但契税票够5年了,能按满五年住房免营业税和个税吗?为什么呢?

156****4253 | 2014-03-21 22:49:24

已有2个回答

  • 148****8409

    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按差额缴纳

    查看全文↓ 2014-03-23 09:11:12
  • 154****3075

    可以按契税单交的时间来算满5年。

    查看全文↓ 2014-03-22 09:09:56

相关问题

  • 营业费跟房产证的时间有关系。如果你的房产证是2005年1月12日。那么2010年1月11日就是关键的,在这之前过户就交营业费,之后就不用。

    全部3个回答>
  • 是按缴纳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和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满五年免营业税已经改为满两年免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如下:1、房产证未满2年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2、房产证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要缴纳差额部分的5.6%;4、房产证满2年的,普通住宅的免交。5、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2年或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2年的,房产营业税征收:房管局评估价×5. 5%。6、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年限≥2年的,营业税征收:(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7、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2年:免征营业税。

    全部3个回答>
  • 契税票和房本哪个时间早就按照哪个计算,契税票满五年不要缴纳营业税。现行政策是2013-3-31晚00:00之前的房子是不需要按照20%缴纳个税。如果是这个时间以后网签的房子是按照20%交税的。当然满五年唯一的房子是不受政策影响的。

    全部8个回答>
  • 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5.13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150*5.55%=8.325万元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90万,面积为85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7年3月,未满5年,房产原值为72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90-72)*5.55%=0.999万元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55%=4.44万元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0)*5.55%=1.1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1.11)*20%=1.138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2008年1月8日,老张将其于2007年2月1日购买的一套普通住房无偿赠与其儿子小张,父子二人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在办理了公正手续后,老张将相关资料递交税务机关,审核减免了营业税及附加,赠与环节个人所得税不予征收。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60万元,小张应纳契税=60*3%=1.8万元 2010年5月8日,小张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小李,转让价格为70万,可扣除的房屋原值为50万元(老张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小张应纳税金: 营业税及附加=(70-50)*5.55%=1.11万元 个人所得税=(70-50-1.8-1.11)*20%=3.418万元 小李应纳税金: 契税=70*1%=0.7万元。

    全部2个回答>
  • 那没用的,只认房产证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

    全部9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