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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证据

133****1469 | 2014-03-23 14:56:42

已有11个回答

  • 156****0682

    正常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7E!%7E!%7E!%7E除非你们去做财产公证!%7E%7E!%7E

    查看全文↓ 2014-03-26 10:32:23
  • 145****4081

    现在婚姻法对于这些都有规定,只要能拿出你父母拿钱出**的证明就可以

    查看全文↓ 2014-03-26 09:14:29
  • 137****2621

    这套房子在你婚前有没公正过为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有那就不用理他,如果没有你要去咨询下律师

    查看全文↓ 2014-03-25 18:40:12
  • 138****2620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你婚前买房的出资应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你婚后个人还贷的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若想把婚后还贷的这部分变成你的个人财产,你必须和你的未婚夫在领结婚证前写个协议,约定婚后你还贷的这部分为你的个人财产,然后再去公证,这样这套房子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了。

    查看全文↓ 2014-03-25 16:23:43
  • 144****9128

    所购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包括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实这种情况,建议将另一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也不产生过户税费),并可以在产权证上注明产权比例

    查看全文↓ 2014-03-25 15:42:36
  • 151****4778

    你可以保留相关票据。

    查看全文↓ 2014-03-25 15:30:53
  • 151****1816

    不可!应为你拿不出事你的证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17:16
  • 151****0650

    现在婚姻法对于这些都有规定,只要能拿出你父母拿钱出**的证明就可以

    查看全文↓ 2014-03-24 20:18:15
  • 153****7616

    不可!应为你拿不出事你的证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3-24 11:23:12
  • 145****6698

    让他摊还贷款,才能加

    查看全文↓ 2014-03-24 10:06:57
  • 136****8095

    1、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变为共同。2、婚后偿还按揭贷款费用是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钱应分割。3、只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进行约定。

    三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查看全文↓ 2014-03-23 15:04:42

相关问题

  •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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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不清楚。你可以去咨询律师。不过么``````我说,你的婚姻还没开始多久你就想着这个,可见你的爱“多深”,所以噢。你很可能离婚的啦。不和自己爱的人结婚,过一辈子的事情诶,我看你迟早受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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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大陆“婚前按揭房”如何归属的判例解读 张晓达 律师 2004年12月22日 一.大陆法院判例 2002年10月台商王先生在上海买了一套商品房,**40万人民币,银行贷款40万人民币,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王先生与大陆张女士结婚,当时王先生所买的房产已**至100万民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3年11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40万人民币。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张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40万**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40-40-5=95万,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王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王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婚前按揭房产归属问题分析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婚前按揭房产”,是单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限为个人行为,排除夫妻双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购房行为,此时可能房屋已为双方婚前共有财产),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实际上,上述案例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进而确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产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很多人对一项财产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总是弄不明白,特别遇到房产时就更加复杂了。买房从签合同到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到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么此时婚前按揭房产到底如何归属呢?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大陆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未个人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这一点,因为在2001年大陆修订《婚姻法》前,**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明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做了重大改变。 2.剖析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需要进一步剖析: (1)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鉴于在大陆通常情况下结婚需要进行登记才被视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双方自大陆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这正如文章开头所引用判例中法院**终的判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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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登记你一个人所有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离婚需要进行补偿。房屋和债务归你。如果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如果登记为2人共有,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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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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