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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适用房问题?

142****0451 | 2014-03-25 12:44:39

已有7个回答

  • 135****5098

    您要去公证的

    查看全文↓ 2014-03-27 22:43:07
  • 147****4270

    经济适用房国家需要验收的 质量应该没有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3-27 20:47:33
  • 133****9625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划拔,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年限是空的,但是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建门面房,门面房的土地使用证应该是与经济住房分开的,跟普通的商业用地性质一样,你这个为什么没有土地证,我就不知道了。

    查看全文↓ 2014-03-27 18:00:29
  • 135****8315

    问题一,是实际拿到手的金额总合,这才是可支配的收入
    问题二,同上。
    问题三,拆迁补偿费就是家庭资产
    你说的买不起房的问题,我认为确实是个实际问题,拆迁部门的上级是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的上级部门也是房产局,所以,我建议你把你的具体情况向拆迁部门反映,并请他请示房产局后,给你一个说法
    总不能让你们住到大街上呀

    查看全文↓ 2014-03-27 09:41:36
  • 132****1071

    完全同意您的观点,不过国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可以找下关系,看张工资证明,不就可以了嘛!

    查看全文↓ 2014-03-26 17:20:34
  • 131****6244

    满五年了,可以交易

    查看全文↓ 2014-03-26 09:06:39
  • 138****2146

    那边的房子已满五年了

    查看全文↓ 2014-03-25 13:02:05

相关问题

  • 首先得看你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能上市交易,如果可以的话,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到交易时间的话,那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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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北京市的,供参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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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住房,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时间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全部3个回答>
  • 问题一,是实际拿到手的金额总合,这才是可支配的收入问题二,同上。问题三,拆迁补偿费就是家庭资产你说的买不起房的问题,我认为确实是个实际问题,拆迁部门的上级是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的上级部门也是房产局,所以,我建议你把你的具体情况向拆迁部门反映,并请他请示房产局后,给你一个说法总不能让你们住到大街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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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参考《烟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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