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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适用房转让相关问题

138****0853 | 2014-03-12 22:22:20

已有6个回答

  • 152****2896

    你好!
    北京市的,供参考: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查看全文↓ 2014-03-14 19:19:41
  • 159****6661

    到该区的国土局去问**稳当哈。土地出让金不多!

    查看全文↓ 2014-03-14 16:29:59
  • 144****7638

    北京市的,供参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

    查看全文↓ 2014-03-14 10:25:09
  • 158****8386

    现在国家明确规定满了五年也不能转让

    查看全文↓ 2014-03-13 14:31:29
  • 154****2380

    目前还没有无息贷款的政策;
    如果要购买的话,必须满足在南岸区连续工作二年或断断续续工作五年以上者,而且还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限制!
    相关政策参考:
    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查看全文↓ 2014-03-13 09:59:19
  • 152****8229

    首先需要提醒朋友的有以下几点:
    1、对该人是否真实拥有经济适用房名额的信息进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2、若真有名额,可以让该人先进行摇号,待购买到经适房后,你可以先交部分房款,待5年后经济房可以进行交易(我们这边就是这样规定的),那样你既可以得到房子,对方又可以获得合理利润。
    3、至于接受转让名额,风险较大。一来经适房名额不得转让,转让属违法行为,要没收房子和名额;二来对方拿到转让费后,一旦需要其来办理相关手续,难度较大!
    4、**后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冷静,多问几个为什么?

    查看全文↓ 2014-03-12 22:27:40

相关问题

  •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卖方持有时间已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卖方持有时间未达到5年的。“持有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意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持有时间。 (1)卖方持有时间未满5年的情况: 1、上市价格与交易条件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查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而且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2、转让该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税费: 卖房:印花税,为成交总价0.05% 买方:买方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查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定职业、职位等购买标准后,会给出一个购房总价。 第一种情况,政府对买方审核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成交总价,买方需支付的税费有: 契税,为成交总价的1.5%;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 综合地价款,为政府审批的购房总价与实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成交总价的差价部分的10% 第二种情况,政府对买方审批的购房总价高于实际购买二手经济房成交总价,买方需支付的税费有: 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契税,为成交总价的1.5% (2)卖方持有时间满5年的情况 1.上市价格与交易条件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买方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转让后的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 2.转让该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税费 卖方: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综合地价款,为成交总价的10%。 买方: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契税,为成交总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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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要去公证的

    全部3个回答>
  • 首先得看你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能上市交易,如果可以的话,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到交易时间的话,那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全部3个回答>
  • 国家七部委关于平抑房价的“强心针”,并未给太原市的房价退烧。在中部6个省会城市当中,太原市房价高居榜首——这是不久前香港《个人理财》杂志,在全面分析中国37个大中城市的房价状况后得出的结论。但支撑高热房价的不是旺盛的需求:太原购房成交量不断下降,盖好的楼盘不能清盘,太原的房地产市场正在遭遇寒流。不少市民对不断走高的房价和房市炒作深恶痛绝。房价发高烧 楼市打寒颤根据太原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今年一季度,房屋销售综合价为每平方米3265.7元,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3487.4元。2003年太原出现了与全国房价同步上涨的情况,涨幅为10%;2004年达到每平方米3050元,涨幅达到11.85%。今年一季度太原房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1.5%。按照太原楼房均价、人均收入和家庭节余水平,一个三口之家要用15年才能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如果加上购房税、装饰费用和按揭房贷利息的话,这个时限就更长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对市民购房意向的调查显示,月薪在2000元以下的市民购房意愿很低,月薪在1000元以下的年青人几乎对买房不抱“幻想”。在一家热水器公司当推销主管的马占锋说:“我不敢想象买房,我们刚结婚的小俩口只好和哥哥嫂子、老妈妈挤在一处。大热天谁也不能光着膀子,家里一股汗臭。”在桥东街、五一路等地段,一些长期居住地下室的市民表示,如果房价低不下来,他们只好再过几年“地下生活”。家住桥东新区今年82岁的胡金鱼用双手揉着自己的风湿腿说:“我们家1997年就搬进地下室,整整8年了!老伴前年得脑血栓去世。”胡金鱼是拆迁户,8年回迁不了,她说,一是开发商不能按承诺建好回迁房,二是房价不断上涨买不起。今年头几个月,太原市房地局登记的新楼房屋成交数量比往年明显下降,太原市很多楼盘不能及时清盘,尤其是高档别墅和楼盘的销售已不容乐观。太原市房价通常的行情是:一季度为淡季,涨幅不大,7至10月为旺季,涨幅较大。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太原市一季度房价依旧保持了小幅上涨,后半年房价走势很难预测。四大原因助推房价高涨在中部六个省会城市中,太原市城镇人均收入排名第四,房价却高居中部六省会榜首。居高不下的房价,与太原市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极不相适应。业内人士分析,太原房价高位运行是建房成本、结构矛盾、政策作用和投机炒作综合的结果。其一,高额的土地费用支出,导致了房屋成本过高,这是造成太原市商品房价格过高的直接原因。太原市一些房地产界人士反映,太原的土地出让要比郑州市贵出10倍。为了平抑地价,国内有的城市规定土地**后交易价格为挂牌价的70%,而太原土地价多数执行的是100%的挂牌价。据知情人士介绍,太原市一个时期还存在“地皮财政”的现象:政府的部分财政收入靠的是土地拍卖甚至给人炒地皮。据了解,太原市政府前几年提出行政中心南移,曾在太原市南部以每亩10多元万元征用大量地皮,几年后以每亩200多万元卖出,看似增加了财政收入,实际加重了市民的购房负担。按规定,政府给开发商的地应做到“三通一平”,而在太原市一些开发商购到的地产基本配套设施不到位,很多还要自己拆迁,200万元买到的地,加上拆迁等费用,成本可能高到500万元。于是房产商就多建高档房,减少中档普通房建筑量,经济适用房建得更少。即使建经济适用房,价格也到了近3000元,并不“经济”。其二,在市场因素中,一级市场中经济适用房供应量明显不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拆迁市场住房需求较大的供需矛盾造成了房价持续上涨。有资料显示,太原市居民需求的住房面积在60平米到120平米之间的占41%,而市场上的商品房120平米以上的占85%,供应结构极不平衡,供需关系严重错位。太原市曾批准了10处经济适用房用地,可是只有东华园和西华园等3处是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余7块地都被按商品房出售。市政府今年承诺在迎泽西大街进行旧城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开复工100万平方米,竣工30万平米。而半年快过去了,老百姓还没看到经济适用房开工建设。其三,太原市二级市场活力不足也加剧了市场供房紧张。据房管局住宅开发处副主任张屹东介绍,由于有些开发公司违法建设,许多购房者直到公司倒闭都没拿到房产证;有的前几年单位福利分房,产权证一直没有入户到位;有的大企业、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扣留个人房产证,这些原因都造成了二手房无法上市。目前太原市个人要出售房屋,需拿原房产证等证明到国土局办理“小房产证”,这给本来不畅的二级市场增加了新的阻塞。据叶奋讲,太原二级房市税费远高于其他城市也造成二级交易不活。其四,投机炒作也在制造房价泡沫。据对太原热销楼盘的不完全统计,太原30%房子的房子被外地人买走。而有关的房地产网站显示,太原的外地人购房比例在2004年高居全国之首!排在其后的是北京和大连。随着山西各地从事煤炭、焦炭、生铁生意的私营企业老板、经营管理者纷纷举家迁往省城,浙江炒煤团在山西得手后转向炒房,太原市的豪华型和中高档房一度抢手。在一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和高档公寓四类房中,高档公寓是拉动房价上扬的领头羊。据统计部门调查,太原半数以上的高档商品房被外地的老板、商人买走。在炒热了太原市房产之后,山西部分商人开始把目光转向北京的高端房产。近日2005年北京精品房地产(山西)春季展示推介会在山西省太原市举行。此次推介的是分布在北京各个热点区域的豪华公寓、别墅和商业地产,全都是近年在京城享有盛誉的知名楼盘,价格低的6000元/平方米左右,高的13000元/平方米。有专家分析,当异地炒房族兴起,异地置业变成投机行为时,当地老百姓购房的困难将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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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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