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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无锡安置房可以转让、买卖、过户吗?

158****2514 | 2014-03-26 15:38:24

已有2个回答

  • 146****9292

    要满5年,对方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办理买卖过户,手续跟二手房交易一样的,找个房产中介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4-03-29 12:38:41
  • 146****1533

    不可以交易。因为政府有文规定拆迁房不得买卖,不得转让,不得抵押。所以买房还是买有国土证的商品房安顿

    查看全文↓ 2014-03-26 15:59:27

相关问题

  • 律师回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规模的扩大,城市拆迁的速度也在加快。于是拆迁安置房也就有了市场。但毕竟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且动拆迁安置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产生留下隐患。因此如何购置拆迁安置房?怎样才可以有效的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就成了一些人的关注问题。下面作一简要分析。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家卖方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相对于第一类安置房而言,第二类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一样,风险相对较小。目前,许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改造成了安置小区,被拆迁户通过拆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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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谭波律师 编辑|一叶首先感谢本文作者谭波律师的授权发布。谭波律师获得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并有建造师职称,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与房地产法服务方向。联系电话:;电邮:tanbolawyer@126.com。一、前言笔者接受咨询的一起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时(2015年),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2年后卖方取得房屋转移登记后(初始登记于该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名下),卖方试图主张该房屋系2013年基于法定继承所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其余法定继承人并未签字同意,因此,卖方希望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交付和配合登记过户……经律师提示,咨询人补充提交了二项基础事实:一是2017年卖方取得了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各自继承份额的继承公证书,二是卖方已通过继承公证书将案涉房屋产权办理到自身名下。基于上述基本案件事实,笔者做出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外分状态已被卖方自行补正、建议卖方忠实履行合同避免诉累”的综合法律服务建议。除了研究和对比合同法与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同规定,理顺法律体系上的冲突,综合解决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之外。本案的另一个启示在于:律师既要“好战”!要服务和保障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也要学会“避战”和“止战”,避免打无准备之战和必败之战,防止当事人坠入没有意义的法律诉累,体现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二、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4日,被继承人郑大死亡,其房屋一套(A房)由其6名子女法定继承但未办理继承登记过户,后2014年郑三(三子)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妻、其子继承。2015年初,该房屋被拆迁,其拆迁安置房(B房)于2015年5月16日由卖方郑四(四子)、郑一(长子)、郑二(次子)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房屋未建成。2017年6月该房屋建成交付给郑四,地址为光明顶100栋100室。2017年7月28日,郑四与其余6名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书》,各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权,由委托人郑四一人继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至郑四名下。现买方要求卖方郑四、郑大、郑二交付房屋,并协助登记过户。委托人郑四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余4名共有人未签字同意为由,希望可以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拒绝登记过户。为此咨询笔者,希望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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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征地拆迁安置房暂无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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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能不能够买卖过户主要是看安置房,是否办理了房屋所有产权证,如果已经登记了产权,并且取得了所有产权证,是可以正常在市场当中交易过户的,而且交易的流程也和普通的房屋没有区别,因为安置房本身就属于拆迁之后补偿的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的话,安置房还归属于拆迁户,没有过户,就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购买安置房的风险:1、可能会存在有政策性的风险,因为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没有办法上市交易的,即便是签署了购房合同也被视为无效。2、大多数的安置房买卖都是在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房子尚未交付的时候进行转让,如果说之后的房价一路上涨,交房时的价格与之前相差较多的话,可能会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3、共有人是安置房风险的最大制造者,如果有多个共有人的话,其他人没有书面同意是不能够转让的。

  • 拆迁安置房一般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因为它的土地是无偿划拔的,所以暂时还不可以交易,如果二证全有的话,应访是可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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