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房屋交易 >详情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物业权属于我的车位出租了

148****6859 | 2014-03-28 13:01:04

已有6个回答

  • 152****4208

    物业捣糨糊了;投诉他们,让赔您损失;

    查看全文↓ 2014-03-30 11:29:48
  • 133****7142

    简单是天方夜谈,闻所未闻!公共基础配套设施是小区业主共同享受的,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小区的道路以及空地的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已经掏了钱,小区物业怎能有权再把这些本来属于居业主的地方拿出来卖给业主呢?是经过那个部门同意后收取费用的吗?那个部门又有这个权力呢!
    除非没有政府了!

    查看全文↓ 2014-03-29 22:46:23
  • 142****0022

    协商吧 不成就投诉

    查看全文↓ 2014-03-29 22:17:18
  • 136****1134

    您好!
    建议您去专业律师部门咨询。
    谢谢!

    查看全文↓ 2014-03-29 12:52:02
  • 147****6051

    看车位有没有停车啊,没有的话就是物业搞错了,真有这个车牌号的车子停的话,找物业把收取的租金返回给你

    查看全文↓ 2014-03-29 09:16:58
  • 146****9833

    很简单,你购买的车位既然是又独立产权的,一旦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登记为你所有的,那么从物权角度讲,只有你是车位的合法所有人。你是否使用车位、空置车位都是你个人占有、处置、使用的权利,没有任何人能够侵犯。
    交接不交接,对于你对车位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物业的说法毫无道理。
    你可以尝试先跟物业口头协商,如果无果的话先寄送书面通知要求物业限期将车位空出,物业不照办的话你大可以起诉物业,要求其承担相应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查看全文↓ 2014-03-28 13:26:30

相关问题

  • 1.你原来租房给乙方的时候就应该把合同上写清楚,写明不能转租,如果他转租你完全可以收回房子,扣一点违约金,剩下的房钱退给他,如果当初签租房合同没有写就容易发生争执;2.你的问题只是不放心第三方是吧?你可以在跟乙方签一个协议,说明他自己转租给别人的,有事情让他负责,**好出事的时候不要找不到乙方就行了,呵呵

    全部3个回答>
  •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可经由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也可以起诉侵权予以撤销。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部3个回答>
  • 如果你的合同上没有规定,就不算违约的

    全部9个回答>
  • 这个您**好去土地局问问,不好意思,帮不了你了

    全部12个回答>
  • 控诉销售、上告法院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