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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父亲的,儿子欠钱把房产证押个别人,法院会封房吗

135****0947 | 2014-03-28 18:09:41

已有8个回答

  • 141****6129

    没有 但是因为是你父亲欠的债 需要你们共同去应对

    查看全文↓ 2014-03-31 16:25:23
  • 137****3872

    房产的主人不到场,你是买不了他的房子的。

    查看全文↓ 2014-03-31 13:12:09
  • 132****7327

    1.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儿子不能卖这个房子;因为过户时候,需要房产证上的本人到场签字,他这样偷着卖,显然,他的父亲是不同意卖房子的,那么房产主人(他父亲),不与你过户,你就不能买这个房子!
    2.他已婚,如果他卖的是他自己名下,或者她妻子名下的房产,那么需要他妻子同意!%7E 现在这个房子是他父亲的名字,这样的话,就没他妻子什么事了!
    3.在没见到房主本人(他父亲)的情况下,付了定金,这个行为不妥当!因为你没确定房主本人是否同意出售该房产,而且,你付定金,是否让他写了收条??如果连收条都没写,那么这个钱你想要回来都难了。
    4.现在你的首要问题不是去公证,你们两个的买卖行为,公证也无效!%7E因为卖房子这个事情,必须房主本人出面与你直接交易过户!建议你尽快要求与房主见面,否则交易无法继续。**后,他能够替他父亲出面的唯一合法可行的情况:他有他父亲全权委托他办理一切房产出售和过户手续的公证委托书!%7E(这是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是手写的条子)

    查看全文↓ 2014-03-31 13:03:23
  • 134****3527

    您好,这个当然可以啊!

    查看全文↓ 2014-03-31 11:10:12
  • 141****8210

    这个权力可以有。如果只是一个转移凭证没有用的,必须是到房管局过户了才算数。否则债权人可以说你父亲是恶意转移财产。所以如果法院查实房产证是你父亲的名字,他们有权力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做财产保全的。

    查看全文↓ 2014-03-30 14:23:25
  • 132****8049

    因为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所以法院不会查封,但是如果有债务人以你父亲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起诉撤销你们父子俩的过户行为,那么就肯定可以查封了。

    查看全文↓ 2014-03-30 10:27:21
  • 136****9088

    现在很多人买房子都写孩子的名字了啊!因为买的房子太多了

    查看全文↓ 2014-03-29 15:08:39
  • 153****7786

    这个权力是可以有的,俗话说的好,父债子还。

    查看全文↓ 2014-03-28 18: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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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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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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