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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宅基地?

137****2747 | 2014-04-04 21:10:18

已有3个回答

  • 136****1792

    您得问问相关政府机关

    查看全文↓ 2014-04-06 14:16:31
  • 154****5317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查看全文↓ 2014-04-06 10:05:35
  • 134****7237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
    建议你在农村买房
    如果申请不会被批准

    查看全文↓ 2014-04-05 15:27:03

相关问题

  • 2018年,哪些农民将不能申请宅基地?(一) 在农村,普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有些农户有宅基地,却没有房子的;还有一些农户的房子比较老,针对这两种情况,想要自己申请宅基地的,不允许批准。根据宅基地法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制,也就是说,有宅基地无论,有没有房子,也要先把宅基地退耕,才能申请宅基地,否则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属于一户多宅制,不能申请宅基地。(二) 在乡下农村,有些农户朋友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协议多少钱卖给别人,转让宅基地的情况包括转让宅基地上面的房子,然后自己再去申请宅基地,这样不能申请宅基地。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子有偿转让,然后再去申请,违反了《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不可以买卖的条例,还违反了一户一宅制。(三) 农村一家人住在一起,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已婚,经济条件独立,不再依赖父母这个时候可以和父母分户。儿女符合立户条件,那么就可以去派出所,申请分户但是不允许父母再次申请宅基地,应由儿女独立立户申请宅基地。(四)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城市化管理建设,还有一些新农村的建设撤并的自然村,这里已经被建设,并且在建设中的农户,已经得到拆迁补偿,申请宅基地在原地建房不予批准。(五)有些农户以前因为违法建房受到处理,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走访给予结案的,不可以再次去申请宅基地。(七)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必须是本地户口,并且,只能是农业户口,在这里需要说的就是有很多农村户口,因为后来,转成了非农业户口,再次回来申请宅基地的,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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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⑤迁入农业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3)农业本集体户口(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5)用地限额:根据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存在地方差异。宅基地申请流程:1、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2、向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3、由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审查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林地的,必须首先办理林地手续后,再报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国土资源分局做好农村宅基地备案、监督和指导工作。4、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通知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5、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当在收到镇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宅基地涉及林地的,必须首先办理林地手续)及农村村民提交的有关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的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6、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房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镇国土资源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放线批放宅基地;村民建房开工时,要到实地对砌基进行丈量确认;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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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以及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的先后发布的两个文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的住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虽然并没有禁止或者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却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或者新规定出台之前,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但有条件的转让仍然是允许的,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二、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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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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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从你上面的文字叙述中还无法判断实体部分应该如何处分比较合理,比如说你妹妹的居住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你的要求在农村是合乎常理并令人同情的,但不等于合法,至少现在还不能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目前政府已经将这块宅基地确定给你母亲使用(因为宅基证上载明的使用者是你母亲的名字),而你母亲又健在,这块宅基地目前的使用权只能由你母亲行使。在你母亲不同意、有关部门又没有审批的情况下,你在这块土地上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对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异议或者说对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有异议,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在程序上你可以选择下面两种渠道中的任一办法来解决:1.在家庭内部和你母亲、妹妹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协商,必要时可邀请一些你们家比较年长且德高望重的亲友(有些地方称为“公亲”)来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再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这些虽不是法定程序,但是农村的事情,往往调解、协商比“经官动府”处理效果要好,不易伤和气,不易造成矛盾激化,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2.如果事情已经僵局,且亲友及有关组织调解、协商都无效的话,你可以申请颁发宅基证的人民政府(具体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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