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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办理后,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137****3388 | 2014-04-05 19: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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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5936

    1.办理机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
    2.种类: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3.基本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申请人:(1)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2)若买卖双方已经进行网上签约,则购房人独自到登记机关办理即可;若双方尚未进行网上签约,则需要买卖双方均到登记机关办理。
    6.申请所需材料(以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为例):(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转让方的
    房屋所有权证
    ;(4)网上签约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5)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26:04
  • 141****2915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查看全文↓ 2014-04-05 19:31:51

相关问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的。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三)房屋权属证明:1、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2、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合同;3、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4、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5、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6、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7、以房屋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五)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六)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购买商品房应当在开具购销发票3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2)商品房专用发票;(3)商品房购销合同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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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自己可以去搞,也可以让那边的销售去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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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办法》第68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因此,在已有预告登记的情形下,无论是抵押预告登记还是转让预告登记,除非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或是存量房抵押。一般认为,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保证的作用,即保障请求权所指定的物权变动享有登记的顺位。而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因登记条件成就而转化为物权时,该物权的顺位依据预告登记时间予以确定,而不是以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本登记记载时间为准。因此,已有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还可以该房屋再行抵押,只是该抵押权的顺位后于先前已设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正如前面所述,由于禁止期房转让,因此,期房预告登记后,即便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也不得办理期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 首先,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且应当规范。其中包括: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抵押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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