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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房产税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

131****6628 | 2014-04-10 09:51:22

已有8个回答

  • 158****5780

    现在开死亡证名,做公证到长子名下,由长子代理办理业主办理手续!另如果长子是通过继承得到这套房子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58:20
  • 152****6500

    契税和营业税和个人房产一样,只是没有个人所得税,而是收取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收取

    查看全文↓ 2014-04-12 17:28:43
  • 148****5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但目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实际是突破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居民非营业住房,税率也都是各自制定。报道说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授权,但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根本没有权利授权。

    查看全文↓ 2014-04-12 10:59:46
  • 143****6043

    问题:1、无偿出租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由谁缴纳?
    2、联营的房产,怎样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4、出租、出借房产,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条
    (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4-04-12 10:20:55
  • 137****5200

    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查看全文↓ 2014-04-11 12:53:06
  • 146****7061

    要询问当地的税务机关

    查看全文↓ 2014-04-11 09:59:54
  • 144****4059

    要看房是公证谁的名,就谁和签字,需要先交土地交易费、按揭服务费、担保赎楼费,公证费等等

    查看全文↓ 2014-04-11 09:48:21
  • 141****7286

    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查看全文↓ 2014-04-10 10:22:04

相关问题

  •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它并非一个新的税种,有关房产税的改革也由来已久。在今年以来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中,房产税的预期逐渐强化,被视为抑制房价快速上涨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新办公楼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房屋原价。

  • 房产税缴纳标准是: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是每年征收吗1、房产税是每年征收,有的地方是一年分两次征收,也有每年一次性征收。具体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咨询。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间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2、自建房屋,则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高两倍的房子;无重庆户籍、未在当地工作,在重庆买房,第一套不收税,但是两套及二套以上,开始收税。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 自2011年重庆开征房产税 后,这已是第二次修改征收标准了。2011年,高档应税住房价格标准为9941元/平方米,2012年修正为12152元/平方米,2013年进一步提升 为12779元/平方米。由于每年的成交均价都不同,因此,征收标准也将每年进行一次变更。  另外,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 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等属于房产税征收对象。其中,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 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 1.2%。  据重庆市财政局数据,2011年上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900亿元。重庆的房产税针对主城区的所有高档住宅(约9000套),税率在0.5%~1.2%。预计2011年可征收的税款总额约为1亿~1.2亿元,在当地政府财政收入2900亿元中也仅占极小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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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一、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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