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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内容?

143****2221 | 2014-04-10 12:16:17

已有10个回答

  • 153****7528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查看全文↓ 2014-04-13 12:07:03
  • 156****8895

    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是否有赠送项目

    查看全文↓ 2014-04-13 10:27:46
  • 136****1542

    注意交房时间 违约责任 一般没什么事 买的不如卖的精

    查看全文↓ 2014-04-12 19:04:51
  • 144****6876

    您好,我是**网编辑林清,很高兴为您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查看全文↓ 2014-04-12 13:58:14
  • 151****8010

    您好,购房合同主要注意还是房子的签字部分,价格、过户时间、备注条款,总得来说反正要盖章的地方都必须注意哈。

    查看全文↓ 2014-04-12 13:57:17
  • 157****1142

    主要是防止一些纠纷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4-11 10:33:01
  • 148****1768

    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利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查看全文↓ 2014-04-11 10:27:09
  • 136****0907

    需要用手工填写的内容都要慎重。

    查看全文↓ 2014-04-11 10:18:14
  • 147****8627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相符。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还应审查***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销售合同或委托销售证明。
    购房者对房价拥有知情权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计算,购房人拥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布置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查看全文↓ 2014-04-10 21:11:29
  • 158****9068

    关键是面积 楼层 以及供暖方式

    查看全文↓ 2014-04-10 12:25:22

相关问题

  •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1]一、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二、商品房基本状况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三、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五、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赖于各种公共配套条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对该部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六、面积差异的处理当事人可对房屋面积的差异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七、产权登记的约定由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合同对此应作明确约定。八、违约责任出买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违约情形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交付商品房,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解除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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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下面搜房网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_________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座落:_________区县(市)镇_________路_________街、巷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号;总层数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所在层次_________;房号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户型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用途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建筑面积(m2)_________; 套内单价_________(元/m2); 轴线范围_________。 说明: 1、该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有关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4、该房屋形态是[平层][错层][跃层][退台式花园洋房]; 5、结构分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6、户型分类:[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 7、用途分类:住宅类:[经济适用房][普通成套住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高档公寓];非住宅类:[办公用房][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用房]。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_________。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 3、按揭付款:_________ 第六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七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据实返还乙方;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面积 - 约定面积 × 100% 面积误差比= ───────────────

  • 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常见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定协议(又称认购书、认购协议、订购协议),在业内是常见的。如果产生纠纷,一方以不符合预售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在一审诉讼阶段卖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对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梳理,2006年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2005、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仲裁案件1162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304件,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6.2%,其中近85%属于消费者针对开发商提起的维权申请。 2、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比例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维权成功的比例不断提高。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近一半案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充分体现了西安仲裁委员会和谐仲裁的宗旨,有效化解了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经仲裁庭裁决结案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仲裁请求。 3、形成了新的消费者维权热点问题。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占到近四成,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占到三成左右,对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发生的纠纷占到两成左右,二手房买卖、其他类型案件占到一成左右。 4、消费者集体维权的意识有待不断引导。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67件案件中,仅有3件消费者集体维权案件,**多的一件70户,**少的一件13户。因商品房纠纷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不少消费者持以观望的态度,消极等待其他消费者案件处理结果,不愿直接实施维权行为。在具体维权过程中,部分消费者缺少集体维权意识的特点十分明显。 ★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消费提示: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2006年接受咨询及受理的案件中,近一半业务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比例与西安仲裁委员会基本一致。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结合承办案件的具体特点,将几宗有代表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带给大家,通过剖析、提示,希望能对广大购房消费者有所帮助。 a、开发商逾期交房、交房不符合约定条件纠纷案例: 案例1、2004年7月间,吴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吴先生;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吴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承担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一再拖延交付时间,直至2006年7月间,方通知吴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吴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于2006年8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西安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裁决支持吴先生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的请求,部分支持了吴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