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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是什么,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擅自出租?

149****4037 | 2014-04-11 16:31:42

已有7个回答

  • 143****3385

    物业中心能管,实在不行联系城管部门,他们也管的

    查看全文↓ 2014-04-14 09:39:07
  • 154****9681

    业主可以联名起诉法院,目前国家很注重联名投诉、上访了

    查看全文↓ 2014-04-13 15:51:16
  • 131****8452

    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书面同意书,无权将业主的房屋擅自出租或作为其它用途。

    查看全文↓ 2014-04-13 13:26:31
  • 153****9517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如果你小区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你也可以自己动手组织业主们签名反对先去建设局投诉不行再去法院诉讼

    查看全文↓ 2014-04-13 10:09:51
  • 132****0430

    物业管理用房不能转租做商业用房。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35:53
  • 152****4499

    魏国鹏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就是物业公司用以办公的房子,一般包括:各部门办公室、储物室、保安保洁人员宿舍、食堂等。物业管理用房的定性是不可以更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查看全文↓ 2014-04-12 09:52:02
  • 139****8645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责成物业公司改正错误,并赔偿损失,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2014-04-11 16:49:21

相关问题

  •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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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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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一般物业用房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出处为各城市规划局的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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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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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小区总建筑面积比例建设的为业主提供日常服务办公的场所,产权规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经业主大会批准,某些建筑物用作经营,产生的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社区管理用房:为社区配套建设的用房,主要是社区工作人员办公产所,产权规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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