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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房产问题

153****7635 | 2014-04-12 12:49:19

已有5个回答

  • 133****2677

    房屋租赁税收月租金的5% 需上下家带好产证,身份证及租赁合同带交易中心区登记欢迎光临我的店铺

    查看全文↓ 2014-04-14 16:40:43
  • 142****1921

    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实际面积本来就是不同的,建筑面积去掉分摊面积才是实际面积;2室的问题不用追究。

    查看全文↓ 2014-04-14 09:05:16
  • 144****6452

    使用权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如果谁买下产权就是谁的。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13:58
  • 153****8212

    可以肯定是不合理的。
    1、出租方违约,合同未到期,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对方强力搬出,可要求对方赔偿。
    2、如对方以签订合同单位变更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完全有权要求原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提出赔偿损失的范围,可有三个方面,
    第一、合同违约金,这个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经济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房屋维修费。
    租赁房屋装修,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增建或设备的改造和完善,诸如安装空调、增设水电设施等;二类是一些普通性的装修,诸如粉刷墙面、安装门窗等;而第三类是承租人用于特定经营用途的装修,如承租人开办酒店餐厅等综合性装修。前两类装修,因具有市场通用性,一般认为使房屋增值,应由出租人给予补偿。根据你的情况,可视为第二类装修,修复房子漏雨,具有市场通用性,可使房屋增值。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如果双方未就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事先约定,但合同属于正常终止,按照我国民法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实践中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处理。
    具体处理办法可依照**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部分评估后扣除折旧由出租人予以补偿;因装修行为造成房屋受损,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目前你要做的,就是不能把房屋搬出去,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如对方都不接受或采取强制手段,可建议报警,进入司法程序。当然,如果拿不回合同,建议收集一些确认自己是用正当手段租赁到该房屋的相关证据,例如中介、证明人、担保人以及之前支付的租金的相关凭证等等,确认自己以缴纳房屋租金,正常履行合同程序。
    **后,就可以让对方出招了,对方说你强制占用他人房屋,你可以告他欺诈罪。
    如果对方说你没有合同,你可以用上述的证据,证明合同有效。

    查看全文↓ 2014-04-12 17:43:56
  • 156****4020

    楼主是租用方无需缴纳房产税的,房产税是所属地税所收取出租方的税金。

    如果您租房未产生房租费用,那地税所会让您承担房产税缴纳。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施工企业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其它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方法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按照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等,与一般房屋租赁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支付**后一笔租赁费后,房屋的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按照规定,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查看全文↓ 2014-04-12 1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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